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對地方立法諮詢專家庫的管理,發揮專家學者在立法中的作用,推進地方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質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6年7月19日
辦法全文
(2016年7月19日新余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5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具體承擔專家聘任、日常管理、組織活動、意見收集及反饋等工作。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向專家提出諮詢的,各自承辦諮詢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立法諮詢專家,是指由市人大常委會聘請的、為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的從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
新余市地方立法諮詢專家庫由法律、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的教學、科研人員和實踐工作者組成。
第四條專家庫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路線和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
(二)具有立法工作需要的專業職稱、相關行業資格證或者豐富的教學、研究或法律實務工作經驗;
(三)熱心參與地方立法工作;
(四)身體健康。
第五條立法諮詢專家按照以下程式選聘:
(一)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律師協會、政府部門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推薦人選;
(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進行篩選,提出建議名單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根據實際需要,可按前款程式增聘立法諮詢專家。
立法諮詢專家的聘期與當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任期一致。
第六條立法諮詢專家根據需要參與下列工作:
(一)就編制我市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參與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擬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立法項目的調查研究,就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建議;
(三)受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委託,就法規草案的有關專門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相關的報告;
(四)受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委託,起草有關法規草案;
(五)承擔有關地方立法的諮詢服務工作;
(六)開展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論研究和工作探討。
第七條在接受委託工作期間,立法諮詢專家應當履行下列規定:
(一)認真開展委託的立法工作,勤勉盡責;
(二)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
(三)保守工作秘密;
(四)不得以立法諮詢專家的名義,從事與立法諮詢無關的活動;
(五)依約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邀請專家庫成員參與立法諮詢活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專業關聯原則在專家庫中選擇。
第九條邀請專家參加會議進行諮詢的,應當於召開會議的五日前將會議通知、諮詢提綱以及相關資料傳送給專家;召開臨時會議或者緊急會議的,應當提前通知專家。
採取單獨拜訪、約談等方式向專家諮詢的,應當提前將諮詢提綱以及相關參考資料傳送給專家。
採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諮詢專家意見的,應當將諮詢提綱以及相關參考資料傳送給專家,並明確提出復函時間。確需作加急處理的,應當向專家作必要的說明。
採取電子郵件方式諮詢專家意見的,應當將有專家意見的電子郵件或者信息複製保存。
第十條諮詢專家意見時應當附諮詢提綱,提綱應當明確諮詢的有關內容,包括審議中組成人員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各方面關注度高且意見分歧比較大的問題,以及其他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一條專家庫成員應當按要求及時參加立法諮詢活動,對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的諮詢事項,應當認真研究,按時回復有關諮詢意見、建議,重點闡明觀點、理由和依據;需要書面回復的,應當提供書面意見。
專家庫成員提出的意見可以不局限於諮詢提綱,其它意見可以一併提出。
第十二條對專家庫成員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或者研究成果等,應當予以吸收或採納。對專家在諮詢時提出的意見,應當適時反饋採納情況。
第十三條專家庫成員不領取固定薪酬,履行職責酌情給予諮詢費。
聘請立法諮詢專家的相關經費,在每年的立法經費中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考慮專家的本職工作和其他社會活動的實際情況,並根據工作需要,主動與專家所在單位溝通協調,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立法諮詢活動。
第十五條立法諮詢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核實後,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予以解聘:
(一)無特殊情況三次以上不按要求參加立法活動的;
(二)履行職責過程中泄露獲悉的依法不能公開的信息的;
(三)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認真履行職責行為的;
(四)以立法諮詢專家名義從事與立法或監督工作無關的活動的;
(五)履行職責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邀請立法諮詢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與立法諮詢的諮詢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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