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土地使用權交易暫行細則》是固原市國土局2003年6月26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原市土地使用權交易暫行細則
- 發布日期:2003-06-26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固原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2003-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固原市土地使用權交易暫行細則
檔案全文
2003-6-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固原市規劃建設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憑等交易(以下簡稱土地交易)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固原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固原市土地交易的承辦機構,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式動作,並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固原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土地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是固原市土地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所稱主管部門、出讓人均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土地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轉讓)應當在土地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方式公開進行:
(一)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購和統征的儲備土地以出讓方式供應市場;
(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首次轉讓;
(四)因實現抵押權進行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轉讓;
(五)人民法院、執法機關裁定、決定處分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在土地交易市場交易的土地。
第二章功能與職責
第六條土地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為:
(一)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交易中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具體實施土地交易市場的建設計畫和目標;
(二) 接受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個人委託,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憑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工作,為舉辦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會提供場所和服務;
(三) 受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負責轉讓條件核驗及成交確認;
(四) 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信息諮詢服務;
(五) 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交易、洽談、招商場所;
(六) 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交易中心應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 土地交易規則;
(二) 土地交易運作程式;
(三) 土地交易服務承諾;
(四) 土地交易財務管理制度;
(五) 工作人員守則;
(六) 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監督查處辦法等。
第八條土地交易中心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和必要設施,建立土地招標拍賣專家庫。專家庫由具有土地估價師、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濟師、律師、建築師從業資格的人員和其他專家學者組成。交易中心從事土地交易市場業務的工作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第三章土地交易方式
第九條土地交易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 招標,即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後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二) 拍賣,即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三) 掛牌,即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告,接受競買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在掛牌期限截止時按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交易:
(一) 土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二) 未解除抵押關係的;
(三) 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四) 法律、法規禁止出讓、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招標、拍賣或掛牌前應制定招標、拍賣、掛牌檔案和投標、競買規則,並在招標、拍賣或掛牌之日起至少20日前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申請參與競買的人數應達到兩人或兩人以上。
公告由主管部門或委託方發布。公告應在交易所和固原日報及其它省級以上報紙刊登。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 ,應設立最低保護價。
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交易時,未達到規定人數或最低保護價的,主管部門或委託人有權作出重新交易安排。
第十三條採用招標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主管部門或委託方應成立招標委員會,招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含5人)單數組成,主任由主管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其餘人員從土地交易市場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確定的專家經書面通知後,不能參加的,重新抽出確定。
第十四條招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確認中標人並發出中標確認書。
在招標委員會確認中標人五日內先預付出讓金20%的預約保證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十五條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設立拍賣委員會。拍賣委員會由5人以上(含5人)單數組成,委員會主任由主管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其餘人員從土地交易市場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隨機抽出確定的專家經書面通知表示不能參加的,重新抽出確定。
第十六條拍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並監督現場競價。
拍賣主持人確認競得人後,由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權公開掛牌交易的,應公告最低交易價和其它交易條件,公告期限不少於20日。
(一) 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它條件的,掛牌成立;
(二) 在掛牌期限內有2個以上競買人報價且均高於底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
(三)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2個或2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對掛牌宗地實行現場競價,出價高者為競得人。
報價以報價單為準,成交後5日內,競得人預付出讓價50%出讓金,由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競得人應在成交後60日內繳清全部出讓金。
第四章土地交易規則
第十八條對國有或國有控股困難企業使用的土地進行整體收購併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所得價款扣除收購綜合成本後,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企業破產整體收購併拍賣的,拍賣所得扣除收購綜合成本後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的,轉讓人應委託交易中心進行,並提供房地產證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交付土地出讓金證明。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交易需經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3日內進行核驗後,送主管部門在15日核准。主管部門核准轉讓後,再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要求處分抵押人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應委託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並提交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處分抵押物達成的協定和雙方認可的評估報告,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交易需經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3日核心驗後送主管部門核准。主管部門核准交易的,由交易中心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執法機關裁定、決定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的轉讓,委託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第二十二條處分物為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或未達到出讓契約約定條件的出讓用地,交易中心應在交易前送主管部門核准。
主管部門核准交易時,須核定是否應補交土地出讓金及應補交的數額。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交易中心在成交後應從成交價款中首先扣減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及其他規費,及時將收益上繳財政專戶。
第二十三條政府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土地,委託進行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土地收益全額上繳市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等。
第二十四條交易中心的工作經費由市財政核撥,並將出讓金的5%返還國土資源部門,財政收支應當嚴格管理,依法接受審計。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交易市場轉讓成交後,當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憑《成交確認書》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五章監督查處
第二十六條由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成立監督組織,對土地交易活動實施監督。
監察部門和土地主管部門應在交易中心設立檢舉或投訴信箱,接受民眾對土地使用權交易違紀違規行為的檢舉、投訴。
第二十七條交易中心應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規則、運作程式、服務承諾、工作人員守則等在顯要位置張掛顯示、陳設,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產權手續:
(一) 違反本規定,須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
(二) 須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不按本規定的規範要求和方式進行交易的;
(三) 投標人或競買人互相串通壓價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屬於無效交易的其他情形。
屬於第(一)、(二)項情形的,由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土地交易行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有關審批、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並組織監督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