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3年1月30日甘肅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按照中央和省委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一系列規定,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修訂時間:2014年11月7日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11日
甘政發〔2014〕10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修訂後的《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4年11月7日省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2013年3月29日印發的《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甘政發〔2013〕22號)同時廢止。
2014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3年1月30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11月7日省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一、第十二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省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中央和省委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一系列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黨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決策部署,解放思想,改革開放,凝聚力量,攻堅克難,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加快幸福美好新甘肅、努力同全國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進程。
三、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省長助理協助省長、副省長工作。
七、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省長、省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長出國訪問和離省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審計廳在省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對省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注重開放開發,推動經濟轉型跨越升級、社會和諧穩定、民族共同繁榮和生態綠色可持續。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十八、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九、健全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起草法規規章草案,要堅持從省情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簡明易行。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備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法制機構要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門要完善執法程式,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建立重大決策省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或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三、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門、各市州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委託第三方或聯合第三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省政府在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須先提出意見,報經省委同意後部署實施。
二十七、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省委、省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深化政務公開,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二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出庭應訴工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自覺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
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式。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二)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列席會議。
三十九、省政府黨組會議由省政府黨組成員參加,由省政府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省政府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研究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研究省政府加強自身建設的措施;
(三)研究需要報請省委審定的事項;
(四)研究其他需要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省政府黨組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非黨員副省長、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列席會議。
四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措施;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四)聽取省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重要工作匯報;
(五)決定人事任免;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提出的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上會;對涉及多部門工作且意見不一致的議題,要在提交會議討論前,先行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再提交會議審議,切實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和決策質量。
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安排3次。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列席會議。
四十一、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秘書長或相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省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不需要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的專項事宜或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大事項;
(二)研究其他需要省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十二、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或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省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主要研究專項工作事宜。
四十三、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由省長確定,省政府黨組會議的議題由省政府黨組書記確定,省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省長或省長委託的副省長確定,省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省長或副省長確定。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主持的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省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和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參加會議,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參加省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不帶隨員。
四十五、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形成的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四十六、對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後報省政府決定。
四十八、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
四十九、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省長簽署。
五十、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秘書長、分管副省長審核後,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省長簽發;省委、省政府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省長或分管副省長會簽;省政府和其他省區市或國家部委聯合行文的,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由副省長、秘書長簽發的須報告省長。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根據內容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如確有必要,可由分管副省長簽發或報省長簽發。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會簽;如有必要,可由省長或分管副省長會簽。
控制減少發文數量。能通過電話、面談或小範圍會議等方式協調、安排部署工作的,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不發檔案;工作要求涉及個別部門的,省政府辦公廳通過《抄告通知》“一對一”解決問題,不發普發性檔案。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凡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五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電子公文傳輸制度,有序推進電子公文傳輸,逐步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務院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五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省長出差、出訪,離開本省休假、學習,按中央要求報備。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出差、出訪,離開本省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省長、省委書面報告。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請假報告須提前3天送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後報省委。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五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二、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市縣負責同志不到機場、車站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三、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四、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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