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遴選聘任辦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工作規則》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專家諮詢委員遴選聘任辦法》和《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工作規則》
  • 印發日期:2014年11月11日
  • 發文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主送:各市級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遴選聘任辦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遴選聘任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遴選聘任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法制辦從在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中遴選出法學理論、法律實務等領域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法律實務工作者,組建全省法律專家人才庫。
第三條 各地、各有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全省法律專家人才庫中選聘法律專家諮詢委員。
第四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從全省法律專家人才庫中選聘,一般不少於15人。
第五條 省政府法制辦負責全省法律專家人才庫的組建、運行,以及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的審核遴選工作。
第六條 遴選聘任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遴選聘任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應當綜合考慮選聘人員的個人學歷履歷、專業特長、業界影響、行業比例以及職業操守等因素。
第八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行、職業道德、紀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二)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有良好的理論素養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在所從事的教學、研究或法律實務工作等領域具有較高專業影響力;
(三)高校教師、研究人員,應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10年以上相關研究工作經歷且成果突出;法律實務工作者,應當具有法律執業資格證書,具有10年以上專職律師工作經歷,一般要求二級律師以上資格;
(四)身體健康,能保證正常開展工作。
第九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按以下程式遴選聘任:
(一)省政府法制辦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從全省法律專家人才庫中擇優擬定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候選人名單;
(二)將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候選人名單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
(三)徵求意見後,將候選人名單報省政府審定;
(四)省政府審定後,頒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聘書》。
第十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實行動態管理,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因特殊原因主動請辭或被解聘的,省政府法制辦應當按遴選程式及時補充新的人選。
第十一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每屆任期2年,任期屆滿,重新遴選,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遴選聘任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工作,充分發揮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在政府決策、依法行政、政府立法和複議應訴等方面的作用,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是省政府選聘的法律專家、學者和律師,為政府決策、依法行政、政府立法、複議應訴等提供法律服務的諮詢人員。
第三條 省政府法制辦負責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的日常聯絡、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四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為省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二)為省政府重大改革方案進行法律論證;
(三)為省政府依法行政、政府立法、複議應訴等方面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
(四)受委託參與省政府重大經濟項目、協定、契約等涉法事務;
(五)省政府交辦或委託的其他涉法事務。
第五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參加省政府有關會議,就諮詢事項進行研究討論;
(二)對省政府交辦事項進行調研、考察和論證,提出意見建議;
(三)根據需要為省政府舉辦法制講座;
(四)承擔省政府下達的相關研究課題;
(五)根據省政府要求以其他適當方式開展服務活動。
第六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出具發表諮詢意見;
(二)接受邀請,列席或參加省政府相關會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調取、查閱和複製有關政府檔案和資料;
(四)經授權,可以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或取證,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五)有權對本省經濟、社會等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六)按約定獲得服務報酬。
第七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認真履行職責,及時有效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
(二)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宜對外披露的相關信息;
(三)承辦委託事項時,不得超越委託範圍和許可權;
(四)不得以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名義招攬或開展相關業務;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參與與省政府有利害衝突或其他任何有損省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第八條 委託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辦理涉法事務,由省政府辦公廳或省政府法制辦根據涉法事務的內容提出承辦人名單,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定後交辦。
第九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條 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聽取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工作匯報,安排相關任務。
第十一條 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應當為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開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二條 省政府設立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工作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的服務報酬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報酬可按每次活動不少於1000元計發;外出考察調研,按實際工作量另行計算;
(二)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參與或者代理省政府訴訟案件,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第十三條 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實行動態管理,聘任期內因自身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的,應當辭去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予以解聘:
(一)因違法或者違反職業紀律被刑事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三)不遵守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宜公開的信息的;
(四)以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名義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六)從事其他損害省政府合法權益和形象活動的。
第十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法制辦負責對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時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地方政府可參照本規則制定本級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工作規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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