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

《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是二○○七年一月十五日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發布的文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準則》
  • 性質:工作準則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5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規則》和《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具體內容

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城鄉和區域協調發展,推進我省城鎮化進程,進一步加強對城鄉建設的指導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引導,完善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重要城市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的決策機制,增強規劃決策的科學性,正確實施《甘肅省城鎮體系規劃》,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的通知》(甘政發〔2005〕65號)精神,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甘肅省城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城規委”)是代表省政府統一指導、協調、監督全省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重要城市總體規劃、涉及跨行政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的行業規劃和建設項目選址工作的非常設議事機構。
第三條經國務院批准的《甘肅省城鎮體系規劃》是省城規委決策的依據,有關單位編制規劃、實施建設項目時應與其相銜接。
如因特殊原因需對《甘肅省城鎮體系規劃》進行調整或修訂,必須經省政府同意,由省城規委組織進行修編或調整。
第四條省城規委議定事項採用會議討論制,會議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省城規委由省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省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省建設廳廳長、省發改委主任、省國土資源廳廳長任副主任。省發改委、省經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文化廳、省環保局、省統計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旅遊局、蘭州鐵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甘肅機場集團公司、省社科院等部門和單位分管領導任委員。
省城規委委員實行繼任制,委員因換屆、調任等原因需調整時,由繼任人自動替補。
第六條省城規委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建設廳廳長兼任。
第七條省城規委建立專家庫和規劃督察員制度。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根據《甘肅省城鎮體系規劃》,綜合研究全省城鎮發展的全局性、長遠性、戰略性重大問題,委託編制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
第九條組織審查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評議重要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
第十條協調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築項目的規劃工作,協調各行業發展規劃與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關係,協調各市州、各行業實施的跨行政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的關係。
第十一條根據工作需要,向各市州派出規劃督察員,對本規則規定項目和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建立規劃監督的長效機制。
第十二條省政府委託協調或審議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省城規委全體委員會議由省城規委主任或主任委託副主任主持召開,每年召開一次,參會委員應不少於省城規委全體委員的2/3。
全委會主要任務:審議省城規委年度或半年工作計畫及完成情況;安排部署推進全省城鎮化發展的調查、研究工作和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工作;審查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評議重要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協調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築項目的規劃工作,協調各行業發展規劃、重大基礎設施與城市規劃的關係;其他需要全委會研究審議的問題。
第十四條對省城規委閉會期間急需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可以適時召開專題會議議定。專題會議由省城規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根據會議議題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
專題會議主要任務:根據省城規委工作職責,協調處理全省城市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中急需審議的重大問題;全委會閉會期間其他急需審議的問題。
第十五條對省城規委職責確定的審查、評議和協調項目以及重大和緊急事項,中央在甘各單位、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要及時報送省城規委。
省城規委收到項目材料後,由辦公室組織委員單位召開部門協調會議,根據項目性質,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形成協調意見和專家審查意見後,向省城規委會議匯報。
第十六條省城規委申請專項資金開展日常工作。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組織研究全省城鎮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修訂本規則需報省城規委全委會討論並經2/3以上委員同意。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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