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1日通過,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頒布部門:甘肅省人代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文號:甘肅省人代表會委會公告第41號
  • 頒布時間:2011年4月1日
  • 實施時間:2011年6月1日
  • 總計:六章三十七條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保護,第三章監測,第四章監督,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意見,審查意見,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施行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1號)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4月1日

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林業生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林業生態環境,是指影響森林、濕地、荒漠等生態系統的各種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的總和。
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區域是林地、濕地、沙化土地,重點保護的是以上區域內的動植物資源、自然景觀、生物多樣性等。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林業生態環境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籌規劃、優先保護、科學利用、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提升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能力,強化管理,協調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林業生態補償機制,逐步增加投入,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治理和改善林業生態環境。
第六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其所屬的林業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水利、建設、交通、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業、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新聞媒體以及文化、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增強公民保護林業生態環境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行為都有制止、檢舉或者控告的權利和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保護

第九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本行政區域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區域採取封山禁牧、封山(沙、灘)育林(草)、退耕還林(草)、天然林保護等重點工程治理措施,實施重點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林業場站、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採取綜合保護措施,優先保護和恢復森林、濕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水源涵養區,沙塵暴策源地等生態脆弱區的生態環境。
第十一條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區域內開墾、探礦、採礦、採石、挖沙、取土等,應當徵得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進行開墾、探礦、採礦、採石、挖沙、取土等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活動。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沙、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生存地域,不得破壞野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不得干擾野生動物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採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不得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森林病蟲害蔓延;依法進行野生動植物檢疫,防止林業有害生物侵入。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入外來陸生野生動物和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林產品產地生態環境的保護與建設,改善生產條件,引導、鼓勵和扶持林業生產經營者開發林果、種苗、花卉、養殖等特色林業產業。
第十五條進入流通領域的林產品,應當經過相關部門的無公害檢驗和檢測。
未經依法認證的林產品,其包裝、標籤、說明書、廣告中不得使用該林產品標誌。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林業生產經營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推廣林業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技術,鼓勵運用生物防治技術。
禁止向林產品生產地排放不符合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傾倒垃圾、廢渣、油類、有毒有害廢液、含病原體廢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林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第三章監測

第十七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林業生態環境綜合監測和評價體系,適時發布林業生態環境監測公報。
林業生態環境監測包括森林資源、濕地、荒漠化與沙化、生物多樣性監測和其他專項監測,逐步開展綜合性監測。
第十八條從事林業生態環境資源監測、評估和定級的工作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和資格。
第十九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和完善林業生態環境監測與評價的指標體系。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設定、建立符合技術規範的監測站點,並採取措施保證監測站點的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監測設施,不得擅自移動、變更監測站點。因城市建設或重大工程,監測站點確需變動的,必須報原批准設立的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拆遷、新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林業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執行相關技術規範,保證監測數據、資料的及時、準確;未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發布林業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
林業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機構的監測、評價結果,可以作為森林資產評估、林業生態環境事故處理、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工作業績考核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一條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每五年一次,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以林業經營單位或縣級行政區域為調查單位,每十年一次,並由其組織實施。森林資源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森林資源的數量、質量、分布及消長變化。
第二十二條濕地資源調查每五年一次,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濕地保護制度和措施,建立監測網路,實施動態監測。
濕地調查和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濕地的類型、分布、面積、水資源狀況及影響濕地變化的主要因子。
第二十三條荒漠化與沙化監測每五年一次,敏感地區監測每年一次,定位監測適時進行,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荒漠化與沙化監測的內容包括荒漠化土地與沙化土地的類型、程度、分布、面積及動態變化。
第二十四條省林業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生態系統、物種及遺傳基因的多樣性根據需要進行適時監測。在森林、濕地、荒漠化土地等林業生態環境敏感區,建立固定監測站點,對影響林業生態環境的因子進行綜合監測。

第四章監督

第二十五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健全監測監督管理機構,實行林業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案件定期公布制度。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
第二十七條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區域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在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林業生態環境破壞和污染事件應急預警機制。發生林業生態環境破壞和污染事件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預警監測信息系統,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責任制。
第三十條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林產品達不到強制性安全質量標準的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進行綜合整治。綜合整治項目所需費用,由造成污染的責任方承擔。責任方無法確定的,由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綜合整治方案,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環境治理規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毀壞監測站點、設施的,或拒絕監測人員現場檢查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相應等級資質從事林業生態環境資源監測、評估和定級工作的機構和個人,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區域內有開墾、探礦、採礦、採石、挖沙、取土等破壞林業生態環境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林業生態環境污染、破壞的檢測和治理費用,並向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擅自對外公布監測信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林業生態環境監測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監測技術規範從事林業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偽造、篡改、瞞報監測數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林產品,是指依託於森林、林木、林地生產的以及經過初級加工的植物、野生動物、微生物產品。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森林、濕地、沙漠等林業生態系統是陸地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屏障。我省位居黃河、長江中上游、風沙前沿,生態區位十分重要,地形、氣候類型眾多,蘊育了十分豐富的生物物種和自然景觀資源。據統計,全省現有林業用地1.47億畝,生長野生植物7大類4000多種,屬國家重點保護的46種;棲息陸棲脊椎動物822種(亞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的105種,其中大熊貓、金絲猴、雪豹等聞名世界。有中藥材9500多個品種(包括野生),居全國第2位。2000多萬畝的各類濕地,既是涵蓄水源、調節氣候的重要資源,又是黑鸛、黑頸鶴、灰鶴、天鵝及各種雁鴨類等國家重點保護鳥類的理想棲息地。分布全省北部一線的騰格里、巴丹吉林和庫姆塔格等沙漠,中東部的黃土高原,作為特殊的生態系統,在維繫我省乃至全國生態安全具有特殊的生態作用。多年來,我省高度重視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和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通過制定林地、濕地、防沙治沙、自然保護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等專項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依法規範了林地、濕地、沙化土地等管理活動,加快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自然保護區等重點林業生態工程建設,遏制風沙危害,維持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恢復濕地生態系統功能,明顯改善了全省林業生態環境。但是,受自然條件的限制,我省林業生態系統依然十分脆弱,保護的形勢仍很嚴峻,建設的任務十分繁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森林資源總量少、質量低,分布不均,防護效能不強。有林地面積僅占全國的1.36%,活立木總蓄積占全國的1.59%,森林覆蓋率居全國第28位。二是濕地嚴重退化。因水源短缺,濫墾、濫牧等人為活動頻繁,致使我省天然濕地萎縮,沙化、鹽漬化、荒漠化嚴重,濕地生態系統功能下降。三是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積逐年擴大。我省荒漠化和沙化範圍涉及11個市(州)38個縣區,荒漠化土地面積已近20萬km2,沙化土地面積達12萬km2。四是生物多樣性遞減,生物資源破壞嚴重。由於濫牧、濫挖、濫獵等亂開發現象屢禁不止,造成有益植物資源數量下降,有害植物擴展蔓延,棲息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物種生存環境急劇惡化。針對目前我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現行的各項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多為某一方面的單項規定,缺乏統一的監測、監督和管理規範,不能及時掌握林業生態環境現狀,準確反映環境動態變化情況,難以對症施治,進行統籌規劃,採取有效的監測監督和保護措施,因此,制定出台《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尤為必要。二、起草過程近年來,省林業廳組織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到12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白龍江、小隴山、祁連山、子午嶺等重點林區,以及各市州和基層林業單位進行調研,起草了條例初稿。2009年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計畫的調研項目後,省人大環資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林業廳組成起草小組,先後組織相關人員到省內部分自然保護區、林業基層單位及黑龍江、吉林、遼寧等省進行立法調研,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情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有關問題進行了認真討論和研究,對條例初稿進行了反覆修改完善,形成徵求意見稿,並下發全省林業系統總計50多個單位徵求意見,根據反饋的17份修改建議,再次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報省政府法制辦進行審查修改。省政府法制辦多次召開有省人大法工委、環資委、省林業廳、有關部門及法律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對送審稿進行了認真討論,並對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鑑兄弟省市的經驗,以及徵求意見情況進行審查修改。並於2010年8月13日邀請法律專家
召開專家論證會,再次對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論證,吸收各方意見,形成了目前的草案。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條例草案共6章36條,基本涵蓋了我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監測、監督管理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一)關於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從我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出發,本條例明確界定我省林業生態環境的主要區域是森林、濕地、沙化土地,重點保護該區域的動植物資源、自然景觀、生物多樣性等。規定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必須堅持統籌規劃、優先保護、科學利用、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同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水利、建設、交通、旅遊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二)關於林業生態環境的保護重點。保護林業生態環境是制定本條例的重中之重,是條例應當規範的重要內容。對此,本條例在第二章共分8條,明確要求在森林、濕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江河水源涵養區、沙化土地、沙塵暴策源地等生態脆弱區,從事保護建設和開發利用等活動,必須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採取封山禁牧、封山(沙、灘)育林、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等工程措施,予以重點保護和建設。對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區域內的其他人為活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了禁止性規定。(三)關於林業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測是全面反映林業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及時跟蹤林業生態變化趨勢,準確預測預警各類林業生態環境突發事件,實施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目前,已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缺乏明確的規定。本條例草案在第三章共8條,將林業生態環境監測分為森林、濕地、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生物多樣性及綜合等5種監測,要求科學規劃、合理設定、建立符合技術規範的監測站點,並詳細規定了各種監測的內容、時限要求,以及成果發布和運用等,使全省林業生態環境監測進入法治化、規範化的軌道,為林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提供科學依據。(四)關於林業生態環境的監督。監督是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的重要手段,加強對林業生態環境的監督,對切實保護林業生態環境有著重要作用。為此,本條例草案第四章總計6條,從監督管理的實施主體、監督內容、處理辦法等做了詳細規定。明確要求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健全監測監督機構、林業生態環境破壞和污染事件應急預警機制,特別為確保林果產品的安全生產,對林產品的產地、產品質量、生產資料的使用等都作出了嚴格地管理規定。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3月29日對《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提交本次會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已較好地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3月30日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一、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後增加“提升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能力,強化管理,協調發展”的內容。二、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修改為一條兩款,第一款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區域採取封山禁牧、封山(沙、灘)育林(草)、退耕還林(草)、天然林保護等重點工程治理措施,實施重點保護”;第二款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林業場站、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採取綜合保護措施,優先保護和恢復森林、濕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水源涵養區,沙塵暴策源地等生態脆弱區的生態環境”。三、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第一款後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進行開墾、探礦、採礦、採石、挖沙、取土等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活動”。同時將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活動”。四、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刪除。五、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修改為兩款:第一款為:“進入流通領域的林產品,應當經過相關部門的無公害檢驗和檢測”;第二款為:“未經依法認證的林產品,其包裝、標籤、說明書、廣告中不得使用該林產品標誌”,作為草案表決稿的第十五條。六、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的內容按原草案監測清查的時間要求分三條表述,作為草案表決稿的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為:“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每五年一次,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以林業經營單位或縣級行政區域為調查單位,每十年一次,並由其組織實施”,第二款為:“森林資源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森林資源的數量、質量、分布及消長變化”;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為:“濕地資源調查每五年一次,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二款為:“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濕地保護制度和措施,建立監測網路,實施動態監測”,第三款為:“濕地調查和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濕地的類型、分布、面積、水資源狀況及影響濕地變化的主要因子”;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為:“荒漠化與沙化監測每五年一次,敏感地區監測每年一次,定位監測適時進行,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二款為:“荒漠化與沙化監測的內容包括荒漠化土地與沙化土地的類型、程度、分布、面積及動態變化”。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進行了相應調整,由原來的三十六條修改為現在的三十七條。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2010年11月15日,省十一屆人大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林業生態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自著手起草到目前已歷時4年。從2007年起,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就做了大量的調研、論證、起草、協調工作。2009年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項目,省人大環資委、法工委、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和省林業廳組成了立法調研起草小組,先後兩次赴有關保護區、林業基層單位和外省區進行了調研,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並召開立法論證會,進行了多次討論修改。2010年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制定項目,在省政府法制辦廣泛徵求意見、協調各方關係的基礎上,立法調研起草小組又多次進行了綜合修改,再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形成了此《條例(草案)》。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於2010年11月5日討論通過。我委認為,該《條例(草案)》較為成熟,符合上位法規定和立法程式規則,內容設定較為合理,可操作性較強。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三點修改建議:一、參考《湖南省林業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三條和《甘肅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為明確完善對無公害林產品監督管理職能,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鼓勵和扶持開發無公害林產品。申請無公害林產品產地認定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頒發林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申請無公害林產品認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末經依法認證的林產品,其包裝、標籤、說明書、廣告中不得使用無公害林產品標誌。禁止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林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林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條例(草案)》第十五條以及之後條款序號順延。二、借鑑省內相關地方性法規表述,為了與《條例(草案)》第六條文字表述相一致,刪去《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中“其委託的”四個字。三、對個別文字作適當修改:1、第九條第二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等後增加“單位”二字,第三行刪除“江河”和“沙化土地”二詞;2、第十條第二行應當後增加“按管理許可權”一語,刪除“縣級以上”四字;3、第十三條第一行鼓勵採取多種經營模式,後增加“在不影響林業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一語;4、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一行廢水前增加“工業”二字,污水前增加“生活”二字;5、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行末修改為:“生物多樣性監測和其它專項監測,逐步開展綜合性監測。”;6、第十七條第二行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和資格”改為“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7、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行“由於”改為“因”字;8、第三十條第三行刪除“逾期不改的”一語;9、第三十一條第一行無相應之後增加“等級”二字,第二行中“工作的單位”改為“工作機構和個人,”主管部門後增加“責令停止活動處”表述;10、第三十三條第二行改為“域內超標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第四行限期改正後,增加“賠償損失”一詞。以上報告和修改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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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生物物種和自然景觀資源十分豐富,但林業生態系統十分脆弱,保護形勢嚴峻。在本次常委會會議對《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分組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林業生態系統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對林業生態環境脆弱的甘肅來說,立法進行強制保護尤為迫切和必要。《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條款清晰、總體可行,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進行開墾、探礦、採礦、採石、挖砂、取土等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活動。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行為都有制止、檢舉或者控告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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