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修訂後的《張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2年1月6日張掖市政府黨組會議通過,張掖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3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一、張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市委的堅強領導下,緊緊圍繞“一屏四城五區”目標,加快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充分發揮市政府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全面履行政府各項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落實“兩個確立”,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副市長外出期間,由市長委託其他副市長代管其相關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以“三新一高”為主題,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構建現代產業體系,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注重開放開發,持續壯大縣域經濟實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堅決踐行築牢守好國家西部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
十八、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有關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市司法局要嚴格合法性審查,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市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健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部門提交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決策,本部門首先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嚴格落實行政行為逐級負責制。
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委託第三方或聯合第三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市政府在事關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須先提出意見,報經市委同意後部署實施。
二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和政務效能考核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
深化政務公開,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關注關切,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範,以公開促服務。
三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介,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民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定期接待民眾來訪,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包案督辦重點信訪事項,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民眾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得到合理合法的解決。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通報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五)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具體時間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專員固定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安排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委有關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民主黨派、工商聯、民眾團體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會議精神及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具體的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需要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需要報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六)聽取市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縣區政府重要工作匯報,討論決定重要請示事項;
(七)討論和通過市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
(八)研究政府系統獎懲事宜;
(九)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專員,市發展和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統計局主要負責同志固定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安排有關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市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或市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相關同志、群團組織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市長,秘書長或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專員,相關縣區政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必要時安排市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或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討論市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或需要統籌協調涉及市政府多個部門的重要事項;
(二)溝通重要情況,深入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三)研究確定其他需要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十四、市政府專題會議由相關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專員,相關縣區政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研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要事項;
(二)研究討論分管範圍內工作但需要統籌協調多個部門參與、溝通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形成工作方案或計畫的事項;
(三)研究協調其他需要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的副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副市長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研究:
(一)涉及多個單位但未按程式要求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充分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
(二)涉法事項或代擬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未按程式要求完成公示聽證、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的事項。
(三)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直接提出但未經分管副市長提出處理意見或沒有明確意見的事項。
(四)需要提請市委研究但沒有向市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並徵求意見建議,或市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沒有明確意見的事項。
(五)依法、依職權應當由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單位自行決定的事項。
(六)市長、分管副市長協商能夠解決的事項。
(七)已明確授權由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
(八)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臨時動議提出的事項。
(九)部門下屬單位和企業直接向市政府報請研究的事項。
(十)其他不屬於會議議事決策範圍內的事項。
四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的,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一律不準帶隨員。
四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形成的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分管副市長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五十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二、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副市長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專員要協助分管副市長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專員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三、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地方性法規草案、行政規範性檔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市委上報的檔案,經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向省上相關部門上報的檔案和制發的下行文,一般報請市長同意後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簽發;市委、市政府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會簽;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門聯合行文的,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簽發前須報告市長。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工作要求涉及個別部門的,市政府辦公室通過《抄告通知》“一對一”通知,不發普發性檔案。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電子公文傳輸體系,大力推進電子公文傳輸,儘可能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市委工作要求,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或個人進行講話或刊發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進行講話或刊發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和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出差、出訪,離開本市休假、學習,按省政府要求報備。副市長、秘書長、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開本市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市長請假,請假3天以上(不含3天)或出省還須報請市委主要領導同意。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須徵得分管副市長同意後由市長審批,請假3天以上(不含3天)或出省須報請市委主要領導同意。
請假時間到期後,視為自動銷假並按時到崗。若因故延長請假時間的,須重新履行請假手續。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省委、市委實施辦法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幹事創業環境。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抓落實作為政府工作的生命線,大力倡導“今天再晚也是早、明早再早也是晚”的理念,高效推動各項任務落實。積極推行回響式服務,強化戰略性牽引,引導資源更高效配置,提升全要素勞動生產率。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建立健全政策落實的責任機制、獎勤罰懶的激勵機制和常態化督查問責機制。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主義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單位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努力建設學習型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習制度,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七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縣區、單位、企業、個人或各類風景名勝區、建築物、出版物、工程項目、商業活動、商業牌匾、產品等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況確需題詞、題字或作序的,主辦地方或單位需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二、市政府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適用本規則。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體現市政府施政理念,確保政府務實高效規範運轉,加強全市政府系統自身建設,進一步促進政府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制定本規則。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張掖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三、主要內容
《張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共十一章、72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主要闡述了制定《規則(匯報稿)》的依據、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市政府組成人員履職的基本遵循。明確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更好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
(二)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主要界定了市政府的組成人員和職責分工。
(三)第三章“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要求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依法嚴格市場監管、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
(四)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重點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式作出規定。強調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
(五)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強調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
(六)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強調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均應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七)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主要闡述了市政府應當接受法律監督、工作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等內容。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做好報告工作。
(八)第八章“會議制度”,主要闡述了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和市長碰頭會議制度。對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內容進行了提煉概括,對近兩年來最佳化常務會議工作流程進行了固化,並明確了會議組織、會議紀律、提高會效等相關要求。
(九)第九章“公文審批”,主要闡述了公文簽發許可權和流程。強調切實改進文風,嚴控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
(十)第十章“工作紀律”,主要體現了政府自身建設的有關內容。強調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服從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有關工作安排應優先服從上級和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政務活動。同時,對講話或刊發文章、請銷假制度等作了具體規定。
(十一)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風建設”,要求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從嚴治政、廉潔從政、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強化責任擔當、深入基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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