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人才從事農業產業開發和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經張掖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1月12日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該《辦法》共11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人才從事農業產業開發和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張掖市人民政府
- 文號: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2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 23 號
《張掖市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人才從事農業產業開發和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黃澤元
2015年1月12日
管理辦法
張掖市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人才從事農業產業開發和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全市廣大農業科技人才優勢,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人才從事農業產業開發和服務,加快農業新技術推廣和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農產品安全大市和現代農業大市建設,依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區農口系統的農業科技人才(不含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人才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通過以下形式到基層從事農業開發和服務:
(一)以技術入股、投資或其它形式在本市轄區內領辦、聯辦各種類型的農業技術服務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高效農業園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實體;
(二)受聘於本市範圍內的農業技術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高效農業園區、專業合作社,兼職從事經營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
(三)採取協定形式為全市各類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養殖小區、生產基地、專業村、專業戶提供兼職有償技術承包、技術諮詢、技術研發、技術培訓等產前、產中、產後技術及信息服務。
第四條 農業科技人才從事農業產業開發和服務在不影響本單位智慧財產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獲得合法報酬,其報酬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
第五條 農業科技項目應向從事農業產業開發和服務的農業科技人才傾斜,並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科技經費支持。
第六條 農業科技人才在從事農業產業開發和服務期間完成的科技成果,可申請提交科技主管部門鑑定驗收並參與評獎。屬職務發明的科研成果轉讓或入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農業科技人才從事農業產業開發和服務採取申請備案制度。每年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與所在單位和服務對象簽訂《三方服務協定》,明確服務方式、服務時間、考核管理、薪酬福利、智慧財產權歸屬等各方權利和義務,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報主管部門備案。擔任行政職務的農業科技人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八條 全市相關部門、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人才從事農業產業開發和服務。
第九條 農業科技人才在從事農業產業開發和服務期間選拔使用、工資福利、身份編制、職稱評聘、考評考核等方面同本單位其他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人才離職創業,對離職創業的農業科技人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