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張掖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1月16日印發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地下水資源管理,科學利用和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境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等工作。
第三條地下水資源管理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科學配置、採補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管理的責任主體,市、縣區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下水有關工作。
第五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保護規劃。
第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方案,確定年度工作任務,綜合採取措施,有效推進地下水超採區治理。
第七條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要與區域地下水資源條件和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相適應。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得超過區域地下水管控指標。
第二章 開發利用
第八條開採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循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嚴格按年度計畫取用水,切實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
第九條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條機井建設應按照區域地下水控制指標,合理確定井位布局、井距、井深、取水層位等技術指標。
第十一條取水人應安裝合格的智慧型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計量設施運行正常。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下水資源的義務,有權對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行為和各類取用水戶的取用水行為進行監督,有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章 取水許可
第十三條需申請開採地下水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批同意的,申請人方可建設。《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除外。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區地下水總量控制指標審批機井取水量。對取水總量接近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對取水總量達到或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區,不得新增取水。
第十五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年取地下水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申請人應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年取地下水在10萬立方米以下,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第十六條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第三者承諾書或檔案;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及其審查意見;
(四)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備案材料。
第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取水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開發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取水許可審批檔案的,鑿井施工單位不得承建該鑿井工程,電力部門不予受理建設單位的用電申請。
第十九條實行機井施工單位登記承諾制度。凡在我市境內承建機井的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向鑿井所在地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承諾。經登記承諾後,方可按取水許可批准的井位布局、井深、取水層位等技術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機井施工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質量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新打機井成井後並試運行滿30日,申請人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提出取水工程(設施)現場核驗申請,驗收合格後,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方可啟用水井。
第二十二條新打機井成井驗收內容包括是否在批准的位置成井、機井成井質量及井深等相關技術指標、出水量是否達到要求、計量設施安裝情況、取水用途是否與批准檔案一致等。
第二十三條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機井及配套設施的監督管理,建立機井管理檔案及資料庫。
第五章 水資源費
第二十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用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五條水資源費實施計量收費,嚴格按照實際取水量徵收。
第二十六條取水人應當依據核定的機井許可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計畫取水。
第二十七條水資源費按季度徵收。農業灌溉地下水資源費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半年或年徵收。安裝智慧型化計量設施的,按設施運行要求徵收。
第六章 節約保護
第二十八條縣區人民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九條建立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獎懲機制。對厲行節約和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浪費水資源和破壞水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鼓勵推廣使用地下水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鼓勵地下水循環高效利用。
第三十一條在進行勘查、採礦、建設地下工程等活動時,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對報廢、閒置或者未完工的取水井,機井所有人應當採取封填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禁止採用滲井、滲坑、無防漏設施的溝渠、坑塘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物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上位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未經審批擅自打井取水、未按規定回填報廢舊井、擅自改變取水用途、機井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拒不安裝計量設施、破壞計量設施、拖欠水資源費的,按照《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水政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礙其執行公務。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9月19日印發的《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市政府令37號)同時廢止。

解讀

《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張掖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就《辦法》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為進一步明晰地下水管理責任,深化地下水取水許可“放管服”改革,針對原《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廣泛徵求了市政府相關部門、縣區水務部門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我局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根據張掖市機構改革方案,對《辦法》中各部門涉及地下水資源管理職責進行了調整。按照國務院、省、市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辦法要求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資源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了各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管理的責任主體,增加了地下水超採區治理的相關內容。
二是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對《辦法》中涉及的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進行了修改,壓縮了法定辦理時限,精簡了辦理要件,刪除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條件。同時,按照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的要求, 嚴格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實行“目錄之外無審批”,取消了“年度地下水資源開採和機井建設計畫”審批。
三是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辦法》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市政府第37號令公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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