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47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 發文日期:2008年11月14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及省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下水資源(包括地下熱水、礦泉水等)是水資源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對地下水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地下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土地和水工程所有權變更而改變權屬性質。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珍惜和保護地下水資源,並有權對破壞水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制止。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責令治理。
第二章地下水資源的管理
第五條 昆明市地下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的制度。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業務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地下水資源進行調查、評價、編制昆明市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負責編制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負責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計畫和年度用水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綜合規劃的要求,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地下水資源進行調查、評價並編制開發保護規劃,經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縣區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可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委託縣區城鎮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對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單位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發放取水許可證,只收工本費。
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或者用人力、畜力等方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辦取水許可證。
第十條 凡需開鑿自備供水深井(包括各種普查、勘探、監測、科研鑽井)須按本辦法第五條向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附上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的批文及平面位置圖和工程設計圖。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各鑽井施工單位,在承接地下水資源開發工程施工之前,必須到城市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經審查合格後領取合格登記證,方可承接施工任務。
供水井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會同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工程驗收,鑑定工程質量等級,提交工程結構及水文地質、水質化驗等有關資料,經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第十二條 本市轄區內選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日取水量超過五千噸的;孔深在七百米(含)以上的供水工程和地下熱水開發,應組織專家論證,報地下水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十三條 昆明市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首先應保證沒有城市自來水管網地區的生活、生產用水,兼顧農村人畜飲水。嚴格限制耗水量大的企業和農灌採用地下水。凡地下水過量開採地區,嚴格限制取水量、井距和開鑿新井。
第十四條 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地下水資源分布和供水井布局情況,核定年度用水量,下達用水指標,可適當調配一部分:分水量給鄰近缺水單位使用。禁止自備水源單位擅自高價售水牟利。
第十五條 凡因供水井質量差或過量開採而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開裂沉陷,建築物變形的,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有權採取限量開採、停止開採或封堵水井等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嚴禁使用滲坑、裂隙、漏斗、溶洞排放有毒有害廢渣、廢水及生活污水,防止地下水資源遭受各種人為污染。凡因污染需報廢或停用的井,使用單位應主動向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視情況作出處理決定,並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 嚴禁在地下水資源保護區(含補給區)內建蓋有污染源的企業,已建的要限期整治或搬遷。
各項工程施工,不得大面積疏乾地下水。確需疏乾的要進行科學論證,經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後方能進行。
第十八條 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 環境監測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應做好地下水的長期監測和水質定期化驗工作,進行趨勢分析,及時作出評價,預報可能出現的地質及污染情況。對已輕度污染的供水井,必須經衛生防疫部門鑑定,經過處理符合使用標準,才能繼續使用。
第四章地下水資源的計量與收費
第十九條 凡採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規定向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繳納水資源費。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地下水資源費,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收取。
地下水資源費收取標準如下:
1、城市自來水能保證供水的地區和地下水儲量較少,需要控制開採的地區,地下水每噸收費參照自來水水價標準執行;
2、自來水不能保證供水,而地下水儲量較豐富的地區以及無自來水而必須開發利用地下水作自備供水源的地區,每噸收費為自來水水價的50%;
3、農村鄉鎮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性單位使用地下水,不分地區每噸收費為自來水水價的30%;
4、地下熱水、用於生活生產自備水源的,每噸收費不低於自來水水價,具體分類收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凡使用地下水的單位,應裝表計量,實行計畫用水,定額供水管理,嚴格控制用水指標,搞好節約用水。擅自超計畫指標用水者,超過部分按規定收費標準的2—5倍加價收費。用水單位確需調整用水指標的,須向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重新下達用水指標。
第二十一條 地下水資源費實行總額分成分級管理。除按規定比例分別留市、縣(區)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的正常管理費外,其餘作為地下水資源的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管理,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開展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監測、考察等基礎和前期工作;
2、地下水資源的保護、治理和補源、回灌;
3、開展地下水水政水資源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和管理的科學研究;
4、地下水水政水資源管理及人員培訓;
5、表彰、獎勵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有功的單位和個人;
6、滇池治理基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水利局、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解釋。對保護和管理地下水資源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本辦法,破壞地下水資源者,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昆政發[1983]224號檔案同時停止執行。市的其它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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