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辦法》是2018年3月30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水管理,促進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 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雲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楚雄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存在於地表以下的水(含地熱水和礦泉水)。
第三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地下水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高效利用、加強監測、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州、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熱水、礦泉水等地下水的有關礦產資源屬性的管理工作。
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徵求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六條 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鄉發展狀況、地下水資源狀況、水位變化、地表水源替代和地質環境條件等因素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功能區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及地下水功能區劃是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據。
經批准的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地下水功能區劃需要修改或者調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按照規定程式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八條 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資源勘察評價,核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可開採量,並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及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可開採量限制指標,對地下水開發利用實行總量控制。
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鄉鎮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經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全州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實行紅區、黃區、綠區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禁採區、限制開採區要求,結合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及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確定地下取水井布局和取水強度,並劃分地下水紅黃綠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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