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定》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定》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定〉的決定》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檔案,1992年8月25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5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2月16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檔案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決定對《關於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原《決定》題目修改為:"關於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和劃撥、出讓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定"。
二、將原第一條修改為: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和劃撥、出讓土地審批許可權:
(一)鄭州市、洛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含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徵用和劃撥、出讓耕地三畝以上、三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五十畝以下,由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除前項規定外,省轄市、地區行政區域內(含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徵用和劃撥、出讓耕地三畝以上、二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三十畝以下,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三)縣(市)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審批許可權。
三、將原第二條修改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建設徵用和劃撥、出讓土地工作中,要把這一基本國策貫徹始終,做到既適應本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又有利於節約和合理用地。在審批土地時,儘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特別是對基本農田和城市的蔬菜基地應做到嚴格依法管理。嚴禁土地的浪費、閒置、撂荒,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對造成土地閒置、撂荒和超規定標準使用土地的應依法處理。"
四、將原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加強土地的巨觀調控,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堅持國家壟斷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的原則,實行土地的統一管理。加強土地市場和地價管理,正確運用級差地租,參照土地市場狀況,確定本地區的基準地價。"
五、將原第四條修改為:"嚴格依法審批土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要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各項建設徵用和劃撥、出讓土地審批手續。建立健全土地審批備案制度。禁止擅自下放建設徵用和劃撥、出讓土地審批許可權。擅自下放的,應立即予以糾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決定擅自下放審批許可權、越權審批、劃整為零審批土地和不按規定備案的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和劃撥、出讓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定(修正)
(1992年8月25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徵用和劃撥、出讓土地審批許可權:
(一)鄭州市、洛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含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徵用和劃撥、出讓耕地三畝以上、三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五十畝以下,由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除前項規定外,省轄市、地區行政區域內(含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徵用和劃撥、出讓耕地三畝以上、二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三十畝以下,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三)縣(市)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審批許可權。
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建設徵用和劃撥、出讓土地工作中,要把這一基本國策貫徹始終,做到既適應本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又有利於節約和合理用地。在審批土地時,儘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特別是對基本農田和城市的蔬菜基地應做到嚴格依法管理。嚴禁土地的浪費、閒置、撂荒,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對造成土地閒置、撂荒和超規定標準使用土地的應依法處理。
三、省人民政府應加強土地的巨觀調控,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堅持國家壟斷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的原則,實行土地的統一管理。加強土地市場和地價管理,正確運用級差地租,參照土地市場狀況,確定本地區的基準地價。
四、嚴格依法審批土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要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各項建設徵用和劃撥、出讓土地審批手續。建立健全土地審批備案制度。禁止擅自下放建設徵用和劃撥、出讓土地審批許可權。擅自下放的,應立即予以糾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決定擅自下放審批許可權、越權審批、劃整為零審批土地和不按規定備案的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五、本決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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