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議》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議》的決定

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議〉的決定》修正。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議》的決定 附:修正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議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7年08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經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7年8月3日審議通過,現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議〉的決定》公布,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精神,決定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議》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部分修改為“四、突出監督重點,增強司法監督的實效。突出重點,是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的重要一環。要針對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司法監督工作,要特別注意抓住司法機關少數工作人員存在的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的司法不公問題進行監督,促進司法機關糾正錯誤、改進工作、完善制度。要把監督權與任免權結合起來,把對司法工作的監督與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結合起來。通過監督,起到教育、警示和懲戒的作用,以端正執法思想,提高執法水平,推動司法隊伍建設。”
本決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議》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議(修正)
(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議〉的決定》修正)
我國憲法、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司法監督是憲法、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是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切實加強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特作如下決議:
一、切實提高對司法監督工作的認識。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加強執法和監督,確保法律的嚴格有效實施;要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這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決策。近年來,我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積極開展司法監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較好地促進了司法公正。但是,司法監督工作也存在不少薄弱環節,與人民民眾的要求仍有較大差距。近些年來,司法不公已經成為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加強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對於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執法為民,確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司法監督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既要依法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做到職責、工作到位;又要運用多種監督形式,確保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取得應有的實效。
二、搞好地方立法工作,積極推進司法監督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司法監督工作機制,促使人大司法監督活動經常化、法制化,是搞好司法監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礎。要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多渠道進行立法論證,加強司法監督立法工作。要通過地方立法,規範司法監督的行為和程式,明確司法監督的方式和責任,為司法監督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提供條件和依據。
三、積極探索和運用各種法定的監督形式,不斷提高司法監督工作的水平。司法監督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來進行,集體行使職權。要進一步改進常委會聽取司法機關工作匯報的方式方法,有計畫地安排聽取有關司法機關執法工作情況的匯報;必要時,也可委託常委會的司法監督工作機構聽取某項工作的專題匯報。要督促司法機關落實整改意見,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反饋整改情況。
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執法檢查,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常委會可作出決議交司法機關執行。有關司法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改進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會作出書面報告。
對檢查評議、代表視察、人民民眾申訴控告以及來信來訪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事)件,常委會可交司法監督工作機構進行調查。也可根據情況,要求有關司法機關依法糾正,並報告結果。
要運用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等法定監督形式開展監督工作,對個別重大典型違法案(事)件的監督情況及結果,可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不斷提高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一的實際效果。
四、突出監督重點,增強司法監督的實效。突出重點,是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的重要一環。要針對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司法監督工作,要特別注意抓住司法機關少數工作人員存在的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的司法不公問題進行監督,促使司法機關糾正錯誤、改進工作、完善制度。要把監督權與任免權結合起來,把對司法工作的監督與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結合起來。通過監督,起到教育、警示和懲戒的作用,以端正執法思想,提高執法水平,推動司法隊伍建設。
五、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組織建設。要加強對人大常委會司法監督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質和政策水平,以適應人大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需要。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與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聯繫,及時指導和幫助下級人大常委會開展司法監督工作。各級人大常委會司法監督工作機構要為常委會依法行使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權服務,當好參謀和助手。各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要依照《河南省信訪條例》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六、堅持在黨委領導下做好人大司法監督工作。黨的領導和支持是做好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保證。人大常委會對司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黨委報告;對個別特別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事)件的監督,應徵求黨委的意見;工作中遇到困難和問題,應主動向黨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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