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的決定在2007.08.03由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8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經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7年8月3日審議通過,現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的決定》公布,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關於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的議案,認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自2000年5月27日經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並頒布實施以來,對於加強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發揮了積極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頒布後,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工作人員的監督,主要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職務等形式和手段。因此,決定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本決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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