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的決定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3.31
  • 實施時間:2005.05.01
經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3月31日審議通過,現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的決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是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該條例的貫徹實施,對於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7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行了修訂,省人大常委會也於2003年5月重新制定了《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對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有關部門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執法活動,完全可以依據國家法律和新條例的規定執行。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廢止《河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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