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洛陽市集貿市場條例》的決定

2004年4月28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洛陽市集貿市場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8.11
  • 實施時間:2004.08.11
經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8月1日審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廢止《洛陽市集貿市場條例》。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認真審議了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廢止《洛陽市集貿市場條例》的議案。會議認為,《洛陽市集貿市場條例》自1996年5月1日實施以來,對於規範我市城鄉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管理,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流通和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形勢的發展,集貿市場的形態、經濟管理部門的機構、職能發生了變化和調整。《洛陽市集貿市場條例》已不適應管辦脫鉤的管理體制和建立現代市場的要求。鑒於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對集貿市場管理已有較全面的涵蓋,經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決定,廢止《洛陽市集貿市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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