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修正)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修正)

1992年2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修正)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29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切實加強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解決執行難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運用法律賦予的執行手段,及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依法採取查封、凍結、扣押、搜查、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予以執行,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
二、被執行人或案外人偽造、隱匿、毀滅執行案件的有關證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衝擊、哄鬧執行現場或者侮辱、誹謗、誣陷、圍攻、毆打執行人員的,人民法院依法採取罰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相互配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負有法定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履行協助義務。
三、嚴禁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禁任何地方、組織或個人抗拒、阻礙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嚴禁任何地方或部門負責人以言代法、濫用權力,以及以其他方式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違反前款規定,使案件不能執行或不能完全執行以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要嚴格執行紀律,對執行中違法辦案的人員,要追究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要依法進行賠償。
要建立和完善執行工作統一管理和統一協調的機制,規範執行程式,加大執法工作力度,認真做好協助執行和委託執行。
五、新聞單位要加強對執行工作的宣傳,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對抗拒、阻撓人民法院執行的行為或拒不履行義務的,新聞單位應當予以輿論監督。
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法院的執法工作,協助處理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切實幫助人民法院改善執行工作條件。
七、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本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幫助人民法院解決執行中的問題和困難,促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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