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議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議

1980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0年07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7月27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聽取、審議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文隆同志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所作的關於我省實施刑事訴訟法的情況和規劃意見的報告,會議同意這個報告。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和第十四次會議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議:
一、1980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因案件過多、辦案人員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案件,在1980年內,可以在法定期限以外,偵查、羈押期限可再延長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審查、起訴期限可再延長半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審、二審期限可各再延長半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月。
延長期限辦理的案件,應在法定期限屆滿前十天,提出延期辦案的報告,逐級分別上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會議批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期分批實行公開審判的規劃意見。要努力爭取在1980年底前,全省一百七十三個法院,除依法不公開審判的案件以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全部實行公開審判。
三、對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需要拘留的,仍應依照逮捕拘留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不能延長拘留人犯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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