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是1980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80-05-04
  • 所屬類別:地方性法規
【發布單位】81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0-05-04
【生效日期】1980-05-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
(1980年5月4日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聽取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局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的情況和規劃的報告。會議認為,自從去年(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以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組織幹警進行了認真學習和宣傳;調進和培訓了一批幹部,充實加強了司法隊伍;進行了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試點;糾正了大批冤假錯案;清理了大量刑事積案;在物質技術方面也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今年(1980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已普遍實施刑法,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施刑事訴訟法。會議對以上工作表示滿意,並批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局按照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制定的在今年(1980年)內分期分批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劃。
全省八十四個地、市、縣(區),規劃在6月底以前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的三十八個,9月底以前實施的二十二個,12月底以前實施的二十四個。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也在12月底前全面實施。要求做到:
公安機關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逮捕、偵查、預審等各項規定;
人民檢察院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批捕、起訴、出庭支持公訴以及審判監督,監所、勞改監督等各項規定;
人民法院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陪審、合議、辯護等各項規定,除依法不公開審判的案件以外,實行公開審判。
刑法刑事訴訟法是我們以法治國主要的實體法和程式法,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大法。實施這兩個法律,對於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安定團結、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證按上述規劃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省、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責成主管部門,積極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切實解決以下問題:
(1)要按去年(1979年)的增編數保質保量抓緊調配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幹部。
(2)加強幹部培訓,提高業務水平。特別是對新調配的助理審判員、助理檢察員、預審員以上幹部和律師要加強訓練。
(3)尚未選出人民陪審員的縣、市(區),應結合基層選舉,選出陪審員,並由基層法院進行業務培訓。未及選出的應臨時邀請陪審。
(4)在業務用房、交通工具、技術設備等物質方面,要儘快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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