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議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議

1980年3月25日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0年03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3月25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同意尹子明副主任關於執行全國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的發言,現特作如下決議:
1980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如果案件過多,辦案人員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0年內,可以在法定期滿前十五天,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並轉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副主任辦公會議批准,並提請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予以追認。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