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問題的決議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問題的決議

1980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問題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0年05月30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5月30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的情況報告。會議認為,去年(197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來,我省公、檢、法機關做了大量的工作,為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創造了必要的條件。今年(1980年)一月一日起,全省各地正逐步實施刑事訴訟法,為健全法制邁出了可喜的一步。鑒於我省幅員遼闊,特別是一些邊遠山區交通不便、政法機關人員不足,現在就要完全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尚有困難。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和第十四次會議《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結合我省情況,特作如下決議:
一、1980年內除了新成立的三個工農區和交通條件十分不便的少數邊遠縣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部分縣以外,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必須逐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辦理案件。人民法院要積極創造條件,認真實行陪審、合議、辯護等各項制度,除依法不能公開審判的案件外,都要實行公開審判。人民檢察院要認真做好審查批捕、起訴工作,提高出庭支持公訴的質量,加強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的監督,加強對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公安機關要做到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拘留、逮捕、預審的各項規定執行。
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都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辦案時限。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案件,特別是殺人、放火、搶劫、強姦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時限及時辦理結案。對有些實在不能按期偵查終結、起訴、判決的案件,會議批准,1980年內,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九十七、一百二十五、一百四十二條辦案時限的基礎上,分別再各延長一個月。個別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辦案時限經過再延長一個月還不能偵查終結的,要按訴訟程式,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繼續抓緊調配幹部,通過舉辦各種政法幹校和訓練班,大力培訓公安、司法幹部和律師,加強公安、司法隊伍的建設,提高幹部的水平,以適應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工作需要。對公安、司法機關在實施刑事訴訟法中存在的物質上的困難,各級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
四、進一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各報紙雜誌、廣播電台、電視台,要把宣傳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作為一項經常性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職工、民眾學習《刑法》、《刑事訴訟法》,要特別注意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增強守法觀念,樹立人人遵守法律,人人維護法律的新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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