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在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令第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0-2-12

法規內容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建議,決定:
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有關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式辦理。
二、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如果案件過多,辦案人員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八0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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