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

1980年5月15日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5.15
  • 實施時間:1980.05.15
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了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情況和規劃的報告。會議認為,去年(1979)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來,我省各級政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宣傳教育,使廣大民眾和幹部,增強了法制觀念;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調進了大批幹部,充實和加強了組織機構,並建立了省司法廳;組織幹部認真學習、宣傳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培訓了幹部;糾正了大批冤假錯案,清理了大量積案;並且在業務用房、交通工具、技術設備等物質方面,為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做了一些準備工作。今年(1980)1月1日起,我省各地均已普通實施刑法,並正在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規劃,逐步實施刑事訴訟法。會議對以上工作表示滿意,並批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在今年(1980)內分期分批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劃。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大法。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於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要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分別制訂的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劃,結合我省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今年(1980)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劃,切實貫徹執行。要嚴格依法辦事,做到大公無私,剛正不阿,不徇私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大力表揚在同違法犯罪作鬥爭中有貢獻的公安司法幹警和人民民眾,造成人民民眾自覺起來維護法紀,管理社會治安的革命風尚。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繼續抓緊調配幹部,採取各種辦法,大力培訓政法幹部和律師,充實各級政法機關的力量,提高政法幹部的政治水平和業務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政法部門的工作,積極解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所必需的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審判場所和物資設備,以保證刑事訴訟法的全面實施和加強司法工作的需要。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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