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辦理部分刑事案件期限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辦理部分刑事案件期限的決定

1980年7月4日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辦理部分刑事案件期限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0年07月04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7月04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審議了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延長辦理部分刑事案件期限的報告。決定在1980年內,除一般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辦理外,對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法定辦案期限予以適當延長:
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在執行此條規定中,對延長期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依照以上規定延長期限還不能終結的,由省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執行此條規定中,對延長期滿仍不能作出決定的案件,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長為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兩個半月。
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抗訴、抗訴案件後,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長為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兩個半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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