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2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1年12月27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1981年12月2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1.12.27 實施時間 1981.12.27 1981年,我省開始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以來,在各級公、檢、法機關的積極努力下,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由於我省是一個多民族的邊...
根據1981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1981年至1983年內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特作如下決定:一、1981年1月1日以後各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在《刑...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對我省1981至1983年內,幾種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作如下決定...
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根據全國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審議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公安廳《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延長辦案期限的意見》。會議認為,今年以來,我省公、檢、法機關,努力按照《刑事訴訟法》...
1984年8月29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這個補充規定,總的原則是促使公、檢、法機關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同時對...
2000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申嚴禁刑訊逼供和嚴格執行辦案時限等規定的決定 頒布單位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0.09.22 實施時間 2000.09.22 我省各級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基本信息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內容 一九八一年以來,全國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內容條款 編輯 語音 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一審期限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偵查羈押期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已由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4年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24年1月28日 立法條例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2001年2月16日...
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報告。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省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
1981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省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規定,1980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如果案件過多,辦案人員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0年內,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
認為,鑒於我區目前受理的刑事案件較多,有的案情複雜,地區遼闊,交通不便,全部做到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辦案有困難的實際情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0年2月12日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精神,對我區在1980年內延長辦理刑事案...
根據1984年7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精神,鑒於我區目前正在審理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所發生的一些刑事案件,情況複雜,涉及面廣,加上我區一些地區交通不便,審理困難較大,有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08.23 實施時間 1984.08.23 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
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案件實施監督的規定規定(草案)的說明 編輯 語音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就《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案件實施監督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 《規定(草案)》)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的精神,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和江蘇省公安廳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決定: 1980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時限內辦結。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意見的請示報告,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現決定:1981年7月1日至1983年底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在經過努力,確實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
依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貴州省五屆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為了及時辦理對提請延長辦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審批,根據當前實際情況,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今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由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決定如下:一、我省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第一...
二、第一條規定的二十八個旗,延長重大複雜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報告以後,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1981年1月至1983年內辦理的需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偵查中,有的案件不能在兩個月法定時限內辦結,需要延長對被告人羈押期限,經上一級人民檢察...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對少數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和審批手續問題,特作如下決定:一、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建議,決定: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有關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式辦理。二、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北京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審議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延長辦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建議,決定: 1980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鑒於目前案件...
根據1981年9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對延長辦案期限問題,作如下決定:...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於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過逐級上報,分別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再適當延長辦案期限的規定,為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