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10月23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1年10月23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據此,為了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本次會議決定:對於報請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代批,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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