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23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1年10月23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81年10月23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1.10.23 實施時間 1981.10.23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
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請示報告,特做如下規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的《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請示報告》,補充決定如下: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從...
常務委員會的信訪工作部門受理的信訪案件,按照《吉林省信訪條例》的規定辦理。第五條 司法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作出的監督決定、決議必須執行,對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內務司法(法制)委員會依法提出的監督意見和建議,應當依法辦理...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查處經濟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決定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違法活動,發現達到經濟犯罪立案標準的,必須在5日內根據案件性質向案件發生地的公安或檢察機關報案。
第四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07.11.30 實施時間 2008.01.01...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6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1年7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2001年7月20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二00一年七月...
(十四)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機構設定 專門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經濟委員會...
第五條省人大常委會要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聯繫,貫徹執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地...
(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實施《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中共吉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於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過逐級上報,分別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
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根據1998年3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建議,決定: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有關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式辦理。二...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楊慶祥《關於全省法院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制情況的報告》。 會議認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制的過程中,進行了積極的研究和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三)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問題所作的解釋是否符合該法規的規定;(四)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調整或者部分變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補充建議。會議認為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是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應認真...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現決定:1981年7月1日至1983年底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
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和執行地方性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7.31 實施時間 1985.07.31 ...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均適用本規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5.20 實施時間 1989.05.20 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檢察院杜兆清副檢察長《關於全省檢察機關開展打擊貪污、受賄犯罪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審批問題的決定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於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
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法規草案文本印發給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十三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和執行地方性法規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規草案印發給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九條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區高級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區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