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和審批手續問題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和審批手續問題的決定

198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和審批手續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1年10月10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1981年以來,我省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疑難刑事案件,由於案情複雜和因受人力、交通等條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對少數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和審批手續問題,特作如下決定:
一、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對於少數案情複雜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結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偵查羈押期限可延長一個半月;起訴和一審、二審的期限可各延長一個月。
二、凡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由承辦單位在法定期限屆滿前十天,提出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屬於延長偵查和起訴期限的案件,委託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屬於延長一審、二審期限的案件,委託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批准。
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廳直接辦理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按上述規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三、對於個別重大的、案情特別複雜的疑難案件,依照本決定第一條規定延期後,仍確實不能辦結的,由承辦單位寫出專題報告,經市、縣人大常委會審查同意後,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逐級上報,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核,提出意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再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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