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和審批手續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1年10月10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198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對少數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和審批手續問題,特作如下決定:一、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於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過逐級上報,分別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再適當延長辦案期限的規定,為做...
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聽取、審議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文隆同志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所作的關於我省實施刑事訴訟法的情況和規劃意見的報告,會議同意這個報告。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和第十四次會議...
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
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議 六、河南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徵收訴訟費的試行辦法河南省各級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訴訟費用的暫行辦法 七、關於刑事辦案期限和審批手續問題的決定 八、關於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的決定 九、關於設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小組的決定 十、關於省人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內容條款 編輯 語音 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一審期限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偵查羈押期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1月30日 第一條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辦法》任免、決定任免、批准任免有關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十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議(修正)(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建議,決定: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有關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式辦理。二、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1992年2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中文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修正) 頒布單位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0.07.29 實施時間 2000.07.2...
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
1981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省在...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現決定:1981年7月1日至1983年底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在經過努力,確實不能在刑事...
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以及少數交通不便的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縣的刑事案件,受人力、物力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根據1981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1981年至198...
1982年1月12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中規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
1982年1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區高級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對我省1981至1983年內,幾種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作如下決定...
為此,根據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報告以後,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1981年1月至1983年內辦理的需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偵查中,有的案件不能在兩個月法定時限內辦結,需要延長對被告人羈押期限,經上一級人民檢察...
為此,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跨境員會關於刑事案淋遙轎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戶漿紙會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受理的刑事汽鍵凝案件,一般應盡最大努力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極少數案情...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於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過逐級上報,分別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再適當延長辦案期限的規定,為做到及時審批,省...
為此,根據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遵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1981年9月10日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
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條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為此,根據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1981年10月23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