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10月23日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1年10月23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1981年以來,全省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超過法定期限的案件已減少很多。但是,由於案件多,辦案力量不足,交通工具缺乏,目前仍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為此,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盡最大努力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極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可以在法定期滿前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分別延長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個半月。屬於偵查、起訴的案件,由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屬於一審、二審的案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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