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9月27日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09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1年09月27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1981年9月27日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此,根據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一、我省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和一般地區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關於延長辦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建議,決定: 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和省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鑒於1980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過多...
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決定如下:一、我省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第一...
2018年1月5日,貴州省貴陽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這是貴州省成立的首家監察委員會,標誌著貴州省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堅實步伐,進入新階段。現任貴陽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鄭建國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仍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但對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可以酌情延長辦案期限如下:...
(五)對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轄區內縣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市級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轄區內縣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對少數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和審批手續問題,特作如下決定:一、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
為此,根據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遵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1981年9月10日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規定,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鄖縣、鄖西縣、竹山縣、竹谿縣、房縣、丹江口市、神農架林...
1981年10月23日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1.10.23 實施時間 1981.10.23 1981年以來,全省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備淚阿獄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
為規範司法鑑定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2024年3月26日,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貴州省司法鑑定條例》。發布信息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
《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於2021年9月29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報告以後,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1981年1月至1983年內辦理的需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偵查中,有的案件不能在兩個月法定時限內辦結,需要延長對被告人羈押期限,經上一級人民檢察...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
為此,根據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
1981年10月23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
1981年以來,我市審理的刑事案件,絕大部分都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刑事案件,因案情複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為此,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我市刑事...
1984年12月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為了解決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問題,根據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一、玉樹、果洛、海西、海南、海北、黃南各州及所屬各縣...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瀘水縣為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1989年2月24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將瀘水縣確定為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
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規定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即偵查羈押期限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審、二審期限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地方...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的《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請示報告》,補充決定如下: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從現在起,到1983年底以前,對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現決定:1981年7月1日至1983年底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在經過努力,確實不能在刑事訴...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頒布單位 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08.31 實施時間 1984.08.31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對我省1981至1983年內,幾種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作如下決定...
1981年10月24日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少數案情複雜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甘肅省人民...
(1988年11月23日貴州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7月28日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條...
1984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期限的補充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我省邊遠地區,交通十分不便...
1982年1月12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中規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