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10月24日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10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1年10月24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少數案情複雜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等六個民族自治縣實施刑事訴訟法有關辦案期限的決定》中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經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或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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