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24日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10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1年10月24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1981年10月24日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少數案情複雜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等六個民族自...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等六個民族自治縣實施刑事訴訟法有關辦案期限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81年08月03日 實施時間 1981年08月03日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依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基本信息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內容 一九八一年以來,全國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內容條款 編輯 語音 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一審期限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偵查羈押期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案件的監督工作,促進司法機關公正司法,提高效率,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及法規性決議、決定: 1.《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1991年5月3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甘肅省禁止賭博條例》(1991年8月24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現決定:1981年7月1日至1983年底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在經過努力,確實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建議,決定: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有關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式辦理。二、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堅決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決議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3.09.24 實施時間 1983.09.24 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199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0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的決...
1993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8月1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在本省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二)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三)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四)討論、決定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
關於邊遠地區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1984年12月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解決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問題,根據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監督條例》的決定在2006.12.01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頒布。2006年12月1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
1982年1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區高級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對我省1981至1983年內,幾種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作如下決定...
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以及少數交通不便的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縣的刑事案件,受人力、物力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根據1981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1981年至198...
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第一條規定辦理。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根據這一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對我區可以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邊遠地區作如下決定:一、靈武縣的...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頒布時間 2010年11月26日 實施時間 2010年11月26日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開展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加強檢...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於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過逐級上報,分別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再適當延長辦案期限的規定,為做...
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的決定》修正 [1] 中文名 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頒布時間 ...
為此,根據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
1981年以來,我市審理的刑事案件,絕大部分都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刑事案件,因案情複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為此,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我市刑事...
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時限內辦結。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意見的請示報告,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
鑒於目前案件較多,辦案人員不足,對於一些案情複雜的重大案件,全部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辦結,確有困難。為此,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對我市1980年內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法定期限,予以適當延長:...
為此,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跨境員會關於刑事案淋遙轎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戶漿紙會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受理的刑事汽鍵凝案件,一般應盡最大努力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極少數案情...
1982年4月3日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補充建議。會議認為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是符合我省實際情況...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的《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請示報告》,補充決定如下: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從現在起,到1983年底以前,對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報告以後,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1981年1月至1983年內辦理的需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偵查中,有的案件不能在兩個月法定時限內辦結,需要延長對被告人羈押期限,經上一級人民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