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月8日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81年至1983年內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2年01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1月08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1982年1月8日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82年1月8日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81年以來,我市審理的刑事案件,絕大部分都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刑事案件,因案情複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為此,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理期限的決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0.10.30 實施時間 1980.10.30 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關於今年(1980年)一至九月期間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1年09月10日發布,自1981年09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一年以來,全國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
1981年10月24日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少數案情複雜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甘肅省人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內容條款 編輯 語音 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一審期限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偵查羈押期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根據1981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1981年至1983年內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特作如下決定:一、1981年1月1日以後各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在《刑...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為了及時打擊現行的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現對死刑案件核准問題,作決定。條例 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對犯有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
1981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省在...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現決定:1981年7月1日至1983年底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在經過努力,確實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
1981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理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
1981年以來,我省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疑難刑事案件,由於案情複雜和因受人力、交通等條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區高級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區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少數案情重大、複雜或交...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省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但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如下延...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對我省1981至1983年內,幾種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作如下決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的《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請示報告》,補充決定如下: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從現在起,到1983年底以前,對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報告以後,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1981年1月至1983年內辦理的需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偵查中,有的案件不能在兩個月法定時限內辦結,需要延長對被告人羈押期限,經上一級人民檢察...
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條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為此,根據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時限內辦結。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意見的請示報告,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
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了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
為此,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跨境員會關於刑事案淋遙轎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戶漿紙會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受理的刑事汽鍵凝案件,一般應盡最大努力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極少數案情...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仍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但對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可以酌情延長辦案期限如下:...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
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
1982年4月3日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補充建議。會議認為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是符合我省實際情況...
但是,仍有少數重大、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物力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為此,根據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遵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1981年9月10日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
北京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審議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延長辦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建議,決定: 1980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鑒於目前案件...
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規定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審議了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