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81年至1983年內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81年至1983年內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2年1月8日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81年至1983年內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2年01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1月08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1981年以來,我市審理的刑事案件,絕大部分都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刑事案件,因案情複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為此,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我市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決定如下:
1981年至1983年內受理的刑事案件,應積極採取有力措施,爭取在法定期限內按期辦結。少數案情複雜或案情涉及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規定期限辦結的,可按照1980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理期限的決定》辦理。按照上述決定延長辦案期限的案件,應於事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依照上述決定延長後仍不能辦結的,按法律規定的程式報批。個別刑事案件,因其他特殊原因也不能按期辦結的,應於限期屆滿前一星期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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