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是 為了及時打擊現行的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現對死刑案件核准問題,作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6月10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是 為了及時打擊現行的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現對死刑案件核准問題,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是 為了及時打擊現行的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現對死刑案件核准問題,作決定。內容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為了及時打擊現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幾類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體規定的通知》(發布日期:1980年3月18日)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的幾項通知》(發布日期:1981年6月11日)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7月26日關於如何執行“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的報告收悉。常務委員會認為:按照法院組織法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核准或者終審判決的死刑案件,仍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為適應同嚴重刑事犯罪作鬥爭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部分死刑核准權下放到高級人民法院,即《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規定,因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罪行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不必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3年8月18日、1996年3月19日和1997年6月23日,最高...
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決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
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時間效力的批覆(2000.6.2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10.9)【指導案例】檢例第20號——馬世龍(搶劫)核准追訴案 檢例第21號——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核准追訴案 檢例第22...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1981年5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規定除反革命和貪污等判處死刑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在1981-1983年之間對殺人、搶劫、強姦、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設備等罪行,由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人不抗訴的...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為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做好過渡期的相關工作,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令第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0-2-12 法規內容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建議,決定: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有關刑事訴訟...
現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了修訂,修訂後的刑法仍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處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鑒於目前的治安形勢以及及時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權繼續授權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並進一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內容條款 編輯 語音 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一審期限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偵查羈押期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討論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體現...
七、將第六十條修改為:“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1] 參考資料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6月27日 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一、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
為了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及時嚴懲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犯罪活動,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關於對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
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決定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國家主席為毛澤東,第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為劉少奇,第一屆國務院總理為周恩來。代表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共有一千二百多名代表。在這些代表中,包括了中國當時所有的民主階級和民主黨派的代表人物,包括了工農業勞動模範,武裝部隊...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決定 1988年9月5日通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李鹿野於1986年12月12日簽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同時聲明對該《...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討論了毛澤東主席所提出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特赦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議。會議一致同意這個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五項的規定...
《決定》明確了檢察機關鑑定機構的設定、職能和工作範圍,是檢察機關開展鑑定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貫徹《決定》,嚴格規範檢察機關的鑑定工作,依法開展司法鑑定活動。根據中央關於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結合“兩院三部”關於做好《...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6-23 法規內容 (1955年6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一、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二、凡關於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套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於2009年8月27日起公布和實施。決定作出修改的有關法律規定分為五種情況,包括:一、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二、關於“徵用”的規定;三、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四、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五、引用其他法律名稱或者條文不對應的規定。...
1956年5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會議討論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什麼案件可以不公開進行審理的問題,決定:人民法院審理有關國家機密的案件,有關當事人陰私的案件和未滿十八周歲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開進行。有關法律問題...
(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都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作出逐步實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等規定的規劃。(二)公安機關要做到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逮捕、偵查、預審的各項規定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是為了加強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管理,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進行訴訟的需要,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作出的決定。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發布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二、總則 (一)犯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的理解與適用 [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官大會上的講話(節錄)[審判實務釋疑]...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8月31日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
(3)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4)核准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准的死刑案件;(5)對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套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領導和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決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2004.7.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的具體規定(試行)(2001.12.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2004.8.28)(七)死刑覆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200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