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是1957年9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57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1957年09月26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是1957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7月26日關於如何執行“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的報告收悉。常務委員會認為:按照法院組織法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核准或者終審判決的死刑案件,仍由高級人民法院...
7.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 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1957年9月2...
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1957年9月批覆)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每年舉行一次的決定(1957年11月通過)...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的規定發布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見附屬檔案),一律予以廢止。
1957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決議規定:“今後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從而實現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決議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將死緩案件...
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決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的裁定、判決,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第二條 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
二是,為避免案件反覆發回重審,久拖不決,增加規定:對於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抗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
(二)關於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和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恢復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刊載全國人民...
1982年5月4日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並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設定顧問的建議,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顧問、最高人民檢察院顧問,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議,全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於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被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議案 五、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七、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會議決議 2024年3月11日,...
2014年10月29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周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次會議安排,現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報告2006年以來人民法院規範司法行為工作情況,請予審議。
七、聽取和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田紀雲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報告 八、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思卿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