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是1957年9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57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1957年09月26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7月26日關於如何執行“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的報告收悉。常務委員會認為:按照法院組織法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核准或者終審判決的死刑案件,仍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負責審核。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即由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發回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提審。此復。
委員長 劉少奇
秘書長 彭真
1957年9月26日
法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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