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交由常務委員會研究辦理或者研究的73件提案的決議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交由常務委員會研究辦理或者研究的73件提案的決議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交由常務委員會研究辦理或者研究的73件提案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0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0年8月26日第十五次會議討論了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交由常務委員會研究辦理或者研究的提案共73件。
一、第1、11、84、112、121、134、148、161、268、269、384、389、392、397、399、408、450、451、483、485、487、494、497、508、513、516、570、616、737、884、885、886、993、996、1003、1040、1132、1133、1185、1331、1332、1343、1344、1660、1763、1765號提案46件,是建議制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義務和工作章程,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人民代表的聯繫,組織各級人民代表進行工作和學習活動,加強人民代表同民眾的聯繫,以充分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決定作如下處理:
(一)關於制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義務和工作章程的問題,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在修訂195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並擬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和工作條例時,加以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至第二十三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和工作職責已經作了規定,並在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中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之一是“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貫徹執行這些規定,代表的作用將能得到進一步的發揮。
(二)關於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和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恢復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刊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法令,通過的各項決議和任免等事項。這將有助於代表了解情況,溝通聯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研究辦理。
關於建議在地方上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事組織,便利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進行工作的問題。考慮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已經設立或者即將設立常務委員會,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本選舉單位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加強聯繫,並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成其辦事機構負責為住在當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時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關於組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問題,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確定。其他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多工作和生活在基層,比較了解當地實際情況,一般可以不必專門組織視察;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一些專題的調查研究。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為了及時反映國家工作和人民民眾的重大問題和意見,可以要求會見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被要求會見的負責人,應當及時接見代表,聽取他們的反映和建議,並責成有關部門負責研究處理。
(五)關於組織代表學習的問題。鑒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絕大多數都有工作職務,而且散處全國各地,因此,應當主要由代表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按照代表的具體情況,安排他們的政治和業務學習,以利於他們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學習,也應當按照這一精神,主要由代表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安排。
(六)關於印發代表名冊(包括代表的工作單位、地址等)的問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研究辦理。
二、第1484號提案是建議改進人民代表的選舉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已經作了改進(例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改由選民直接選舉,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等)。今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繼續擴大和發揚,選舉制度也將進一步加以改進。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繼續研究。
三、第481、520、564、1349、1795號提案5件,是分別建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增設按科技、教育等不同戰線劃分的小組,增設彝語翻譯,調整大會座次,精簡節約辦好簡報,安排華僑代表一起座談。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今後辦理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關工作時,會同大會秘書處研究辦理。
第94號提案是建議在人民大會堂安裝表決機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各項議案的表決,是在普遍醞釀和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的,每個代表都可以對議案充分發表意見,並在表決時按照自己的意願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有效地行使人民代表的權利。研製和安裝表決機器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決定暫緩辦理。
四、第1137、1764、1857號提案3件,是分別建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立國防委員會或者國防小組、重大建設項目審議委員會、領導全國科學和教育的機構。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繼續研究。
五、第484號提案是建議恢復原來國歌歌詞。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繼續研究。
六、第115、398、658、1002、1441號提案5件,是分別建議為周恩來總理、朱德委員長編印選集,興建紀念性建築和塑像。編印選集一事,有關方面正在積極進行,興建紀念性建築和塑像的問題,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繼續研究。
七、第116號提案是建議頒發國家最高勳章,並取消賣國賊林彪等過去所獲勳章。決定:
(一)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授予為國家建立特殊功勳的人員以勳章的條例(草案);
(二)1955年2月1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榮獲勳章獎章的人員,如有犯罪行為時,應否剝奪其勳章、獎章,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案情判決。”所提剝奪賣國賊林彪等過去被授予的勳章的問題,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責成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處理。
八、第1766號提案是建議國家經常舉行民意測驗,使國家領導機關能了解下情。決定交由中國社會科學院進行研究,提出意見。
九、第114、159、394、447、650、1134號提案6件,是建議修改憲法第四十五條關於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已經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第四十五條的建議,通過了《關於建議修改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議案》,決定提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決定。
十、第1470號提案是建議不要把老中青三結合作為配備各級領導班子的一條法定原則。決定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繼續進行研究。
十一、第492、994號提案兩件是建議處理人民信訪案件,應注意不要把檢舉、控告信轉給被檢舉、控告的人和單位處理,以免遭受打擊報復。決定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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