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30日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198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1981年12月30日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81年12月30日 實施時間 1981年01月01日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報告。鑒於1981年...
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內容條款 編輯 語音 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一審期限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偵查羈押期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決定如下:一、我省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第一...
省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1981年11月17日通過的《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第一條規定:"將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由原規定的兩個月,延長為三個月,延長後仍不能終結的案件,可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
《福建省土地監察條例》是為保障土地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證正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維護和監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為此,根據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遵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1981年9月10日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
在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也明確提出我省要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建設智慧財產權強省。在今年2月18日召開的全省科技和智慧財產權工作會議上,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張志南提出要切實加強專利運用和保護,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省科技廳對《條例》的執行高度重視...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規定,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鄖縣、鄖西縣、竹山縣、竹谿縣、房縣、丹江口市、神農架林...
1981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決定:我省在...
中規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頒布單位 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08.31 實施時間 1984.08.31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
1984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期限的補充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我省邊遠地區,交通十分不便...
為此,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跨境員會關於刑事案淋遙轎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戶漿紙會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受理的刑事汽鍵凝案件,一般應盡最大努力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極少數案情...
為此,根據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08.23 實施時間 1984.08.23 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審議了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
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的《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請示報告》,補充決定如下: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從現在起,到1983年底以前,對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
少數案情複雜或案情涉及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規定期限辦結的,可按照1980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理期限的決定》辦理。按照上述決定延長辦案期限的案件...
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了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
但是仍有少數案件,因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因受人力、交通等條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各地區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一、省和西寧市、礦區、海東地區及所屬各縣受理的刑...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對我省1981至1983年內,幾種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作如下決定...
1981年10月24日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決定:1981年至1983年內,少數案情複雜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甘肅省人民...
1984年12月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為了解決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問題,根據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一、玉樹、果洛、海西、海南、海北、黃南各州及所屬各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