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可以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區的決定

1984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可以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區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9.28
  • 實施時間:1984.09.28
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期限的補充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
我省邊遠地區,交通十分不便的全南、定南、龍南、尋烏、安遠、崇義、會昌、石城、蓮花、萬安、寧岡、井岡山、資溪、黎川、德興、波陽、婺源、彭澤、修水、武寧、都昌、銅鼓等二十二縣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偵察羈押期限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一審、二審期限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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