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1984年8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4年08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8月23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第一條規定辦理。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根據這一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決定如下:
一、從辦案機關到發案地點或者偵查、調查地點行程需時二日及二日以上的地區,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這些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辦理。
二、由於大雪封山,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交通斷絕,致使案件審理工作無法進行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各級公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辦案期限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和本決定,並實事求是地儘可能縮短辦案期限。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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