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8月29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確定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4年08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8月29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1984年8月29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現結合我省實際,對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確定如下:鎮康縣、滄源佤族自治縣、中甸縣、德欽縣、維西縣、碧江縣、福貢縣、蘭坪縣、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盈江縣、勐臘縣、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瀾滄拉祜族自治縣、...
雲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曾於1984年8月29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的授權,通過了《關於確定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確定了我省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
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三、在偵查期間,發現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四、對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
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頒布單位 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08.31 實施時間 1984.08.31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六屆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如下規定:一、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邊遠地區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發布單位是82701,發布日期是1984-12-08。中文名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邊遠地區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84年12月8日 實施時間 1984年12月8日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
根據這一規定,上述人員的迴避不能由審判長決定。 律師參加刑事訴訟 9.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
屬延長一審、二審辦案期限的,委託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批准。經過延長辦案期限後,對個別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仍不能終結需要再延長辦案期限的,分別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核,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
二、對於人犯在押的案件,要組織力量抓緊辦理,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中有關辦案期限規定辦結;在法定期限內確實難以辦結的案件,要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規定,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鄖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理期限的決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0.10.30 實施時間 1980.10.30 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波陽、婺源、彭澤、修水、武寧、都昌、銅鼓等二十二縣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偵察羈押期限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一審、二審期限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地方性法規(類別)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關於延長辦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建議,決定: 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和省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關於實施...
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仍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但對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可以酌情延長辦案期限...
為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所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期限的審批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偵察羈押期限可以延長三個月;經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一審、二審期限可以延長二個月,個別案件...
這些縣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
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受理的少數案情重大、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案件,特作如下決定:...
經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討論決定:金寨、霍山、岳西、太湖、東至、祁門、休寧、歙縣、績溪、宿松等十縣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對我省1981至1983年內,幾種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作如下決定:一...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1.11.17 實施時間 1981.11.17 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