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1月6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4年11月06日
- 實施時間:1984年11月06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1984年11月6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84年11月6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決定 頒布單位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11.06 實施時間 1984.11....
1981年10月30日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一年以來,我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一般都嚴格執行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絕大多數案件能在法定的時限內辦結。但是仍...
二、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第一條規定辦理。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
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1984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在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旗,延長對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如下...
同時對少數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式,經過省人民檢察院或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並規定這類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現...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頒布單位 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08.31 實施時間 1984.08.31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
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關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和“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
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決定如下:一、我省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了修訂,對交通不便的情況下延長辦案期限和審批辦法已作出明確規定。會議決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的決定》。
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2.10.19 實施時間 1982.10.19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的《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請示報告》,補充決定如下:根據...
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二審法院受理行政抗訴案件,應當在收到抗訴狀之日起60天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法院...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省可以適當延長重大複雜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頒布單位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2.04 實施時間 1985.02.04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以下四類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
(4)精神病患者或傷害等需要有關部門作鑑定的案件。五、按照上述規定延長辦案期限後仍不能辦結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屬於偵查、起訴的案件,要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屬於法院一審、二審案件,要...
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結;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經過努力,確實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結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辦案期限可按...
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現決定:1981年7月1日至1983年底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在經過努力,確實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