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1984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4年09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4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規定,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鄖縣、鄖西縣、竹山縣、竹谿縣、房縣、丹江口市、神農架林區、巴東縣、建始縣、利川縣、宣恩縣、鹹豐縣、來鳳縣、鶴峯縣、恩施市、長陽縣、秭歸縣、五峯縣、興山縣、南漳縣、保康縣共二十一個縣、市、林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辦理。
本決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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