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2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1月22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維護法律尊嚴,規範執行秩序,保障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依法申請應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對當事人、有關單位和公民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自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三、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其財產轉移登記在他人名下或者以他人名義存入銀行的,經查證屬實,人民法院有權對應執行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的,有關銀行、信用社和其他儲蓄單位必須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如實提供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並積極協助辦理。不得推諉、拖延,也不得違反法律搞自行規定而拒絕履行,或者串通當事人隱匿、轉移資金。人民法院已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存款凍結的,任何單位不得重複凍結或者擅自解除凍結。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的,有關單位應依照法定的義務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任何單位不得重複查封、扣押、凍結,亦不得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和凍結。
執行中需要辦理戶口、糧油關係分立、遷移,以及交通、通訊工具產權的過戶和房產產權或者房產、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的,有關單位必須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時辦理。
有關單位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收取費用。
五、凡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對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六、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或者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阻撓。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執行秩序的,或者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無故推拖、拒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應將被拘留人交其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看管。人民法院依法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八、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必須嚴肅執法,秉公辦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強化執行措施,加強和完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
執行人員在執行時應當著裝,並出示人民法院執行公務證。佩帶、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必須依法使用執行措施,做到文明執行,禁止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違法使用執行措施或者執行錯誤給當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九、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應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嚴格依法辦事。對在執行中有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拖延不辦等瀆職行為,情節輕微的,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人民法院之間應依法相互配合協助,認真辦理委託、協助執行案件。對拒絕接受委託、協助或者妨礙執行的,應追究有關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應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應自覺維護法制權威和統一,堅決克服、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
十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加強對同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督促、支持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應自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工作。
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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