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1988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8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2月24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報告,注意到有些案件執行難是當前執法活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為了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維護法律的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定,是審判機關代表國家作出的司法決定,對當事人和有關單位、公民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任何單位和公民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協定的執行,都是違法行為。
二、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法,在公正判決、裁定的前提下,強化執行措施,做到審判和執行並重。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逐步設定執行庭,案件少、人員緊的法院可以設執行員。執行人員應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廉潔奉公,不徇私情。執行人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一般應當在三個月內執行完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人同意緩期執行的除外。經查實當事人確無履行能力的,依法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中止執行的有了履行能力後應恢復執行程式。
三、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以及刑事附帶民事的判決、裁定、調解協定和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公證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裁決,當事人必須履行。拒絕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執行,或者確有履行能力故意拒絕的,經教育無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是法人的,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行政裁決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執行。
四、有關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執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存款,由銀行、信用合作社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扣劃。對非清償程式的扣劃,只要債務人帳戶有款可付,必須立即執行。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公民,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包括各級領導幹部均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干涉執行情節較重的,依法嚴肅處理。
六、執行中遇到申請破產的,依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破產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試辦。企業被依法撤銷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成立清算組織,債權債務清算完畢後方能解散。
七、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並給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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