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9.24
  • 實施時間:1999.09.24
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充分肯定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績,分析了“執行難”問題的現狀和原因。為了加強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維護法律尊嚴,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為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依法維護執行工作的法律權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國家法律的權威。全省各級國家機關和單位要從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尊嚴、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堅決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模範地遵守法律。任何地方、任何組織、任何個人都不得抗拒、阻礙、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二、加強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協調。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法院的執行和委託執行工作,並負責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協調處理執行爭議案件。各中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必要時可統一指揮、調度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力量、裝備,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人民法院要通力合作,切實搞好委託執行。凡在我省轄區內的執行案件,除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跨轄區執行外,一律實行委託執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要積極認真辦理,不得藉故拒絕,久拖不執。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異地執行的,當地人民法院要積極協助執行,不得推託、消極應付或設定障礙。
三、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和改善執行工作。裁判公正是保證順利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務使交付執行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明確,處理得當;對確有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要依照法定程式及時處理和糾正。在執行工作中,既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發揮國家法律的權威作用,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又要依法執行、規範執行、文明執行,講究執行藝術,不斷提高執行的質量與效率。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組建高素質的執行隊伍,實行科學管理,嚴肅執行紀律,抓緊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要加大執行力度,積極探索執行工作的新路子,力爭審結生效一件,及時執行一件,儘可能避免新的執行積案。要繼續抓好集中清理未結執行案件工作,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減少執行積案。
四、依法維護生效裁判的執行。被執行人應當自覺主動地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對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被保全的財產,以及其他方法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協助執行和工作配合。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要協助人民法院依法執行,不得以內部規定或者工作程式為藉口推諉、拖延、阻礙執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收取手續費。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或妨礙執行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外,可以依法予以罰款;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公安、檢察等機關應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對人民法院已依法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的財產,不得重複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擅自解除執行人民法院的強制措施。對暴力抗拒執行,衝擊執行現場、圍攻和毆打執行人員、毀壞執行裝備等衝突事件,當地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要緊密配合,迅速依法處置。有關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釀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六、行政機關要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從財力物力上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積極協調處理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問題,切實幫助人民法院解決執行車輛、警械、通訊工具等執行裝備,改善執行工作物質條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在本決定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對本機關、單位制定的規章或檔案進行清理,凡與法律相悖、有礙法院執行的,要予以修改或廢止。
七、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教育作用。全省各新聞單位和法制宣傳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執行工作的宣傳,不斷擴大執行工作的社會影響,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觀念,努力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要加強輿論監督,對抗拒、阻礙人民法院執行或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的行為要予以曝光,營造以抗拒、阻礙、干預人民法院執行為恥,以服從、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為榮的輿論氛圍。
八、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要自覺主動地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或者需要協調處理的事宜,要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聽取人民法院的工作匯報,對執行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幫助解決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排除干擾和阻力;對重大案件的執行,要實行跟蹤監督,促進執行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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