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決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決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決議》是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決議
  • 頒布時間:2011年09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9月22日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多年來,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原則,不斷規範執行行為,加大執行力度,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貢獻。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把上海建設成為法治環境最好的地區之一,根據本市實際,特作如下決議: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確保人民法院生效民事法律文書依法執行,對貫徹國家法制原則,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建設誠信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要求,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執行工作。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法律文書,積極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是民事執行工作的主體,應當承擔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主要責任。要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加大執行力度,積極採取各種執行措施,最大限度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要依法加強財產保全工作,防止保全財產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充分發揮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和執行財產線索舉報懸賞制度的作用,及時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通過徵信系統記錄和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信息、限制出境和限制高消費等手段,震懾和教育被執行人。加強查封、扣押、凍結、拍賣和變賣等措施,提高執行效果。對抗拒執行者,要堅決依法懲處。
人民法院應當規範執行行為,完善執行工作機制,提升執行工作效率和水平。要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通過建立和完善當事人接待制度、執行聽證制度、執行信息查詢系統和公告平台等,依法將執行的依據、標準、規範、程式以及執行過程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監督。要建立和完善執行快速反應機制,提高執行工作快速反應能力,及時處理執行線索和突發事件。要加強立案、審判和執行的協作配合,注重與仲裁等機構的溝通協調。要實行科學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完善主執法官責任制和專業分工、集約管理相結合的執行工作機制。要加強對執行和解、中止和終結等重點環節和突出問題的異議審查、複議審查和檢查監察,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強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要高度重視申請執行人為困難群體和小標的案件的執行。要規範委託執行工作,對需要委託執行的案件,應當確認被執行人在本市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在受託地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對外省市人民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應當依法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打造一支作風過硬、業務精通、公正高效和廉潔文明的執行隊伍。要圍繞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堅持不懈地開展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黨風廉政教育,著力提高執行隊伍的政治素質。要健全執行組織機構,最佳化執行隊伍結構,提高執行隊伍司法能力。要建立嚴格的執行質效評價體系,加強內部管理,努力提高執行案件的實際執行率和執行標的到位率。要採取有效保障措施,從政治、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等方面關心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作風粗暴、敷衍冷漠、推諉拖拉、消極懈怠等執行不力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對利用職權辦理人情案和關係案,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予以嚴肅查處;對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要及時清理與法律相悖,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造成障礙的規定和檔案。要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加大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財政保障力度。要進一步推進基層協助執行網路建設,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組織保障和物質保障。要完善司法救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加大對確有困難的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力度。
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內部規定或者工作需要為由,干涉、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對拒絕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各級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規劃國土資源局、稅務局、工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政府法制辦等執行聯動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明確的職責,認真履行協助執行的特定義務,會同人民法院制定執行聯動實施細則,建立和完善信息集中查詢和共享平台,完善協作配合的執行聯動機制,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以及妨礙公務等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及時審判。
人民法院、有關國家機關和新聞媒體,應當認真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充分運用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加強對執行工作的宣傳,努力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治意識、誠信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合力推進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積極探索法律監督的範圍、途徑和方法,健全和完善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人民檢察院在監督工作中,要積極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履行義務。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等多種形式,督促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對民事執行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加強分析研究,進行跟蹤監督。幫助人民法院解決執行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排除干擾和阻力。人民法院應將執行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項等情況,及時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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