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22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維護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主義法制和權威,切實做好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作出如下決定:
一、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審判機關代表國家作出的司法決定,對當事人和有關單位、公民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任何單位和公民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都是違法行為。
二、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肅執法,秉公辦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強化執行措施,做到審判和執行並重。各級法院應當成立執行庭,案件少、人員緊的可以設執行組或執行員,並配備執行工作所必要的裝備。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及時立案,經審查符合執行條件的,依法及時執行。執行人員要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在案件執行中必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不徇私情,排除干擾,依法辦事,運用各種法律手段,認真做好執行工作。
三、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判決、裁定、調解協定,行政判決、裁定,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定中的財產部分;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機關、仲裁機關的裁決;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拒絕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拒絕履行或妨礙執行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是法人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行政處罰決定等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執行。人民法院必須堅持有錯必究的原則,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四、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包括各級領導幹部不得干預而要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工作。
五、銀行、信用社等金融單位應積極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凡涉及查詢或凍結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時,銀行、信用社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正式公函(查詢銀行存款通知書)或裁定後,應該積極辦理。如需扣劃時,銀行、信用社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附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副本)後,只要被執行人的銀行帳戶上當日有款可付,應當立即扣劃,不得延誤;當日無款可付的,銀行應主動通知人民法院,並根據被執行人的資金周轉情況,儘快予以扣劃,銀行不得以扣收貸款為由拒不協助執行。
六、公安、交通、房地產等部門有義務協助法院搞好案件的執行工作,應按照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的要求,及時辦理有關車船過戶,房地產權、使用權的變更或轉移等手續,不得推拖和拒絕。
七、依法撤銷的企事業單位,應由主管部門成立清算組織,明確債權債務,負責清償,債權債務清算完畢方能撤銷。執行中遇到申請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破產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試辦。
八、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必須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及時對執行異議依法進行審查處理。案外人無理取鬧、妨礙執行的,應依法嚴肅處理。
九、凡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執行,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十、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保證本決定的正確實施。
十一、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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