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月12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少數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2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1月1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所屬地區:河北省
1982年1月12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據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延長少數案件辦案期限問題,決定如下:一、偵查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終結,需要繼續延長被告人羈押期限的,屬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應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審議了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實施...
198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和一審、二審期限不能辦結...
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5.05.27 實施時間 2005.07.01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理期限的決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0.10.30 實施時間 1980.10.30 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的《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請示報告》,補充決定如下: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從...
1984年7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4年7月7日中華人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施行。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07.07 ...
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
為此,根據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會議決定: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仍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但對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
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規定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內,可以由省、自治...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的精神,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和江蘇省公安廳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決定:...
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和省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鑒於1980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過多,目前辦案人員不足,全部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辦理確有困...
但是,仍有少數刑事案件,因案情複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為此,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我市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決定如下:1981年至1983年內受理的刑事...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對少數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和審批手續問題,特作如下決定:一、1981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
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報告。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區高級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區實際...
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當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補充建議。會議認為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是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應認真...
但是仍有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以及少數交通不便的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縣的刑事案件,受人力、物力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根據1981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
1981年12月2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建議。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