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於2021年9月29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 施行時間:2021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21年9月29日
條例內容,起草說明,修改情況,審議結果,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實行預防為主、提前干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學校和家庭盡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協調機制由教育、民政、財政、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公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網信、衛生健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單位組成。承擔協調機制日常工作的單位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指定。
協調機制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召集,定期對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況進行研判,研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事項;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整體納入年度工作督查、納入平安建設和服務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體系;對未成年人犯罪形勢嚴峻的地區、單位進行掛牌督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每屆至少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1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計畫的實施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和資金統籌管理長效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已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未成年人就業。組織職業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對其進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培訓,並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培訓內容。
第五條  承擔協調機制日常工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交流制度,依託大數據平台深化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及時生成、發布和運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預警信息。協調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專門統計調查,協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交流工作。
接到預警信息的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以及格線員等各級監測報告主體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報告,並對相關未成年人進行必要的干預。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加強未成年人的法治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協調落實學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經費、師資、課時和教材;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學和心理學知識納入教職員工繼續教育內容,並將相關培訓情況以及工作績效納入年度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等共同推進親職教育指導工作,及時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強制戒毒人員家庭、父母長期分離家庭等有特殊需求的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下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活動;
(二)組織格線員、社會組織等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轄區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監護等信息台賬,對出現失學、失業等情況的,及時上報並給予幫助;
(四)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學校周圍治安、開展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協助司法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對接受社區矯正或者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五)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及時予以制止,並督促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六)發現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協助公安機關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人員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辦理人才儲備和培養機制。同堂培訓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等的執法司法理念、辦案標準尺度,提升其專業化水平。
第九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通過搭建公益平台、開展創建活動、組建志願服務隊、培養社會工作者等方式,組織引導社會力量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關愛保護、安置幫教等活動。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積極履行下列責任:
(一)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預防犯罪教育,樹立優良家風;
(二)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
(三)督促曠課、逃學的未成年人返校學習,及時查找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及時了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
(五)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及時制止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嫌疑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配合學校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支持、配合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管理教育;
(八)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實施矯治教育措施;
(九)協助司法機關對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強其抗壓能力,預防和解決未成年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做好下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
(一)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
(二)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畫,聘任從事法治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並將預防犯罪教育計畫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三)通過舉辦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介紹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導教職員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四)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發現未成年學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相關專業機構診治;
(五)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隱患;
(六)加強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管理教育,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者採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完善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的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確保各類中國小校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有效全覆蓋。
第十四條  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應當熟悉法學知識、善於做未成年學生思想教育工作、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積極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學校研究制訂預防未成年學生犯罪教育計畫,開展預防未成年學生犯罪教育等活動;
(二)協助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欺凌、暴力傷害和性侵害的預防處置機制、校內糾紛解決機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以及與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聯繫溝通制度;
(三)參與校園及其周邊綜合治理;
(四)每學期至少開展2次專題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中國小校外教育的整體規劃,充分發揮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定期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共產主義青年團等單位,對校外教育機構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的情況進行評估和督導。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將專門教育發展和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的具體實施辦法。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劃和實施辦法,統籌管理和最佳化設定專門學校,做到布局合理、資源集中、有效輻射;在安排經費時,確保專門學校的財政保障水平高於當地普通學校。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為專門學校建設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由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學校等單位,以及律師、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組成,研究確定專門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
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共同建立健全適合專門學校特點的工作考核評價、教育培訓和獎懲制度;對專門學校教職員工在職稱評審、績效工資核定時予以傾斜照顧,每月發放特殊教育津貼;鼓勵和選派優秀教師和管理人才到專門學校工作,推進專門學校與普通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
第十九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督導,建立健全專門學校信息公示制度;組織或者委託中介機構評估專門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適時公布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的矯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人民政府應當至少確定1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定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或者解除閉環管理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或者解除閉環管理。
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其不願意轉回原學校等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第二十四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專門學校按照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貫通模式進行建設;通過統籌整合資源,確保專門學校具備完成義務教育教學任務的條件,保證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專門學校應當結合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性別、年齡、成長經歷、身心特點等,對其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為其獲得相關職業學歷證書或者培訓證書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符合畢業條件的,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根據其實際情況,經考核合格的,也可以由專門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合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場所,保證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執行人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流動涉罪未成年人異地幫教救助協作機制,以大數據、人工智慧為依託,聯合開展社會調查、心理干預等幫教救助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或者出具相關證明,但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記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進行公開引用。相關經辦人和查詢人應當依法簽訂保密協定。
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一)未成年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者因未達到法定年齡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未成年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
(三)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
(四)採取暴力、羞辱等不當方式實施親職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五)妨礙阻撓矯治教育措施實施或者放任不管等拒不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接受親職教育指導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職權向其發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告誡書或督促監護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申請,依法對未成年人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九條  負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的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受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託,現就《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工作,事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事關每個家庭的幸福安寧和社會和諧穩定。1999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頒布施行,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在2012年修正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再次對該法進行了重大修改,作出了符合實際需求和時代特點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制度。
  我省認真貫徹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取得了積極成效,創造了不少經驗。特別是在舉辦專門學校對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方面的經驗做法,為國家立法提供了貴州智慧。但對應上位法,我省一直沒有相應配套法規。在實際工作中,也還存在協調機制不順、部門工作合力不強、基層治理責任不清晰、專門學校不規範等問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形勢在我省一些地區還比較嚴峻,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制定配套法規、構築立法防線、推進綜合治理的呼聲日益高漲。在今年的省人代會上,部分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制定我省條例的議案。
  因此,在全面實施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聚焦重點問題,制定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細化強化各方責任措施,對於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推動平安貴州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十分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認真落實省委關於平安貴州建設的工作部署,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堅持急用先立原則,將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調整為今年正式立法項目。2021年2月,成立了以李飛躍副主任為組長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社會委為召集單位的起草工作專班,統籌推進兩個條例的起草工作。在領導小組的堅強領導下,專班成員單位共同發力,3月形成了條例文本初稿;4月至6月,赴貴陽、畢節、安順、黔南4個市州開展調研,赴江蘇省學習考察。同時,廣泛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市州的意見,徵求了團中央權益部以及中國教育學會工讀教育分會專家、省內外專門學校校長等各方面的意見。6月23日,李飛躍副主任親自率隊到遵義市調研,聽取基層和專門學校的意見,對相關重要問題作出明確指示。結合各方面意見,社會委多次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進行討論修改,6月底形成較為成熟的文本草案。7月6日,社會委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形成了條例議案。
  三、草案的主要特點和內容
  遵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從地方實際出發,解決突出問題”的立法要求,按照領導小組確定的“不照搬照套、有幾條寫幾條”的立法思路,工作專班借鑑省內外“小快靈”立法經驗,立足地方立法許可權,堅持問題導向,力求務實管用,著力細化、量化、具體化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形成了不分章節、以上位法內在邏輯為順序的草案文本。
  草案共32條。其中,第一至十五條,規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機制和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村(居)、家庭、學校等各方面的預防職責;第十六至二十四條,明確了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明確了部門工作銜接和犯罪記錄封存的相關規定;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條,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協調機制。結合中央頂層設計和我省實踐經驗,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制,並規定了履職方式和主要職責;明確承擔協調機制日常工作的單位由各級未保委指定,既集聚了未保委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制的工作合力,又為具體工作實操留下了空間。
  (二)明確各方職責。為推動形成各負其責、各盡其職的工作局面,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能職責。結合我省實際,細化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法治副校長和校外法治輔導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方面的具體責任。
  (三)規範專門學校建設。針對我省專門學校點多規模小不規範等問題,依據中央有關要求和上位法精神,按照省規劃、市統籌、縣落實的思路,對專門學校建設的規劃布局、發展方向、師資保障等作出了細化規定,支持建設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貫通的專門學校,明確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組成和日常工作機構,細化了未成年學生進出專門學校的制度銜接,在規範專門教育制度方面進一步作出了具有貴州特點的探索。
  (四)細化未成年人違法和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結合我省實踐經驗,在上位法基礎上對落實未成年人違法和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出細化補充,明確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記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進行公開引用,相關經辦人和查詢人應當依法簽訂保密協定等。
  (五)規定相應法律責任。為確保條例落到實處,明確了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適用親職教育指導的具體情形,明確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違反者可以採取的相應措施,明確了相關單位和個人履職不到位的相應處分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文本,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每屆至少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1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計畫的實施情況。”
  2.第六條改為第八條,其中的“採取同堂培訓等方式提升專業化水平”修改為“同堂培訓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等的執法司法理念、辦案標準尺度,提升其專業化水平”。
  3.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內容為:“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強其抗壓能力,預防和解決未成年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4.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1年12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草案表決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1年9月28日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分送各市州、縣級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先後赴安順市、六盤水市調研並召開座談會;召開省直有關部門論證會。2021年9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1.第二條中的“立足於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遵循最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修改為“堅持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實行預防為主、提前干預”。
  2.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學校和家庭盡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3.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各級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刪除“或者其”;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已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未成年人就業。組織職業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對其進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培訓,並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培訓內容。”
  4.第五條第一款句末增加“協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交流工作”。
  5.第六條中的“應當明確專門的機構”修改為“應當由專門機構”。
  6.第七條第二款中的“落實”修改為“協調落實”。
  7.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建立健全本轄區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監護等信息台賬,對出現失學、失業等情況的,及時上報並給予幫助”;第四項中的“協助公安機關以及有關部門維護學校周圍治安、開展校園及其周邊綜合治理”修改為“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學校周圍治安、開展校園周邊綜合治理”。
  8.第九條中的“開展針對未成年人的法治宣傳教育”修改為“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9.第十條中的“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並積極履行下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責任”修改為“應當積極履行下列責任”;第九項修改為:“協助司法機關對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10.刪除第十一條第五項中的“各種”。
  11.刪除第十五條。
  12.原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刪除第三款中的“落實有關規劃和實施辦法”。
  13.原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將“對專門學校教職員工制定專門的職稱評審規則,在績效工資核定時予以傾斜”修改為“對專門學校教職員工在職稱評審、績效工資核定時予以傾斜照顧”。
  14.原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將“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並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修改為“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15.原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將“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作出決定,由教育行政部門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16.原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將“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作出決定,由教育行政部門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矯治教育”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17.原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
  18.原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19.刪除原第三十一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條例草案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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