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學校法治副校長管理辦法

《貴州省學校法治副校長管理辦法》是為了充分發揮法治副校長在學校法治教育、安全管理、學生保護、預防犯罪、教育懲戒、依法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更好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8日,貴州省教育廳等六部門印發《貴州省學校法治副校長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學校法治副校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28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教育廳等六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貴州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貴州省學校法治副校長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教發〔2023〕50號
各市(州)教育局、黨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發揮好中國小法治副校長在學校法治教育和安全管理等方面重要作用,省教育廳會同省委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研究制定了《貴州省學校法治副校長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貴州省教育廳
中共貴州省委政法委員會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公安廳
貴州省司法廳
2023年11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法治副校長在學校法治教育、安全管理、學生保護、預防犯罪、教育懲戒、依法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更好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幼稚園(以下統稱學校)法治副校長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法治副校長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推薦或者委派,經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聘任,在學校兼任副校長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 法治副校長的管理堅持黨委政法委統籌協調,政府教育部門牽頭推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等派出機關分工負責,所任學校積極配合的原則。
第五條 黨委政法委的主要職責:
(一)牽頭建立法治副校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法治副校長推薦、聘任、培訓、考核、獎勵等工作的統籌協調。
(二)統籌政法系統各職能部門做好法治副校長推薦選派工作;
(三)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對法治副校長履職發現問題進行整改落實。
第六條 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統籌做好當地學校法治副校長的聘任、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每年年底前向同級黨委政法委提出法治副校長補充計畫;
(三)建立本地區法治副校長人才庫並動態完善。
第七條 派出機關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教育行政部門需求做好法治副校長的遴選、推薦工作;
(二)為法治副校長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時間和條件保障,按標準給予食宿、交通等補助;
(三)組織並支持法治副校長參加履職培訓或工作交流;
(四)組織對法治副校長履職情況進行聘期考核;
(五)聯合有關職能部門對法治副校長給予表彰;
(六)按程式報送法治副校長履職時發現的問題。
第八條 學校的職責:
(一)聘任法治副校長並為其頒發證書;
(二)以適當方式在學校內公示法治副校長的姓名、工作職責、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
(三)為法治副校長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資料信息等,收集學校、師生對法律的服務需求;
(四)向教育行政部門和派出機關書面報告法治副校長履職情況;
(五)建立完善法治副校長列席學校有關會議的制度,並通知法治副校長按時參加。學校處理安全管理、未成年人保護等重大、突發情況,可以徵求法治副校長意見。
第九條 法治副校長的任職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自覺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品德優秀,作風正派,責任心強;
(二)有較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及司法實踐經驗,從事司法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了解教育教學規律,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四)具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條 法治副校長聘任期一般為3年,其聘任程式為:
(一)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配備或補充計畫數,也可以提出建議人選;
(二)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徵求派出機關及其個人意見後確定人選;
(三)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舉行法治副校長聘任儀式;
(四)將聘任情況書面反饋派出機關。
第十一條 法治副校長要主動聯繫學校,每年春、秋兩個學期至少到校組織開展工作各2次,其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對學校依法治理的指導、法治和安全教育的宣講,其中防侵害、防意外(溺水、交通事故)、防欺凌(家暴)、防詐欺、防偏激(心理健康)等內容應當宣講,宣講內容也可以與學校商量確定。
(二)參與學校做好校園及其周邊苗頭性隱患的排查、整治,其中校園周邊有安全隱患、校園管理有安全隱患、涉師涉生治安刑事案件、特殊青少年(問題青少年、心理疾病青少年等)、其它可能引發網路輿情等不穩定因素應當報告。
第十二條 法治副校長發現影響學校安全穩定和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不利情況後,應當做好相關記錄,並按以下程式處置:
(一)立即通報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
(二)向派出機關報告;
(三)必要時直接向派出機關同級黨委政法委報告。
第十三條 學校收到通報問題後,能立即處置的要聯合法治副校長立即處置,不具備處置條件的要在24小時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備,並通知法治副校長全程參與處置。
第十四條  法治副校長派出機關接到情況報告後,根據險情危急程度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報告。緊急情況的8小時內報告,一般險情一月一報。
黨委政法委根據職能職責分工,及時督促有關部門牽頭抓好整改落實。
第十五條 法治副校長聘期考核的重點是進校指導依法治校工作、開展法治安全教育、排查調處校園安全隱患的完成情況及其成效,其考核評價程式為:
(一)法治副校長總結自評;
(二)所任學校提出評價意見及建議等次;
(三)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簽署評定意見;
(四)派出機關作出評定結論。
第十六條 法治副校長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種等次。
優秀等次要向偏遠地區、農村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的法治副校長傾斜。聘期內所在學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輿情的,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十七條 聘期考核被評為優秀等次的法治副校長,派出機關可在當年年度考核時直接將其評定為優秀等次。
成績特別突出的,經同級法治副校長工作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按程式報請記功一次。
第十八條 法治副校長存在以下情況的,應予以解聘:
(一)聘期內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
(二)履職過程中搞形式走過場,不認真履職,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不及時報告排查發現的校園及其周邊安全隱患,造成學校、師生利益受損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法治副校長的情形。
第十九條  法治副校長選派、管理及履職情況作為平安貴州建設、法治貴州建設或未成年人保護等工作機制考核派出機關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完善學校治理體系,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進一步規範學校法治副校長管理工作,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省教育廳等六部門聯合印發了《貴州省學校法治副校長管理辦法》(黔教發〔2023〕50號)。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貴州省教育廳聯合貴州省委政法委、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州省公安廳、貴州省司法廳,制定了《貴州省學校法治副校長管理辦法》(黔教發〔2023〕50號),於2023年11月28日起頒布實施。《管理辦法》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規定,全面總結了法治副校長工作的經驗與做法,針對實踐中的問題,全面徵求了意見,突出將法治副校長納入學校治理體系、全面健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機制的新要求,系統設計了學校法治副校長聘任及管理制度。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條,第一條為制定的目的意義;第二條為辦法適用範圍。第三條為對法治副校長概念的界定;第四條為管理的基本原則;第五至第八條為相關各方的職責;第九至第十一條為法治副校長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程式和任務;第十二條至十四條為險情處置有關程式;第十五至十七條為法治副校長考核評價相關程式、內容和結果使用;第十八條為法治副校長解聘規定;第十九條為對派出機關的約束條件,第二十條為附則。全文的重點是明確各方管理責任、法治副校長履職程式和考核評價。
三、需要說明的情況
一是關於名稱。教育部規章界定法治副校長主要是高中以下學段,故確定為中國小法治副校長,考慮到高等學校,特別是專科層次的高職學校配備法治副校長也很必要,所以將中國小改為學校。二是關於政法委職責。法治副校長制度的正式設立和全面鋪開,最早見於上世紀90年代中央綜治委和教育部的有關檔案。由於時間久遠,相關部門的職能職責早已發生巨大變化,現在已不適用。但法治副校長要真正發揮作用,必須要有黨委政法發的積極介入,故對此進行了明確。三是關於法治副校長考核。法治副校長作用發揮得好不好,關鍵在於考核評價機制是否健全有效,這也是制定管理辦法的初衷,以此進一步激發法治副校長工作積極性。同時,通過本辦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進一步壓實了各派出機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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