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國小校食品安全副校長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中國小校食品安全副校長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強化中國小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健全完善學校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提升學校食品安全治理效能,保障在校師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辦法要求中國小校和幼稚園配備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長(副園長),為校長(園長)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配備得力助手,推動落實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安全副校長將履行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健全管理制度、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考核、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職責等七項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中國小校食品安全副校長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9日
  • 類型:法律法規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安全辦、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城管委(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
為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強化中國小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健全完善學校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提升學校食品安全治理效能,保障在校師生“舌尖上的安全”,省食品藥品安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等七部門聯合制定了《湖北省中國小校食品安全副校長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湖北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湖北省教育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市建設廳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檔案全文

湖北省中國小校食品安全副校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中國小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健全完善學校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提升學校食品安全治理效能,保障在校師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省範圍內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學校在內的中國小校(以下統稱學校)食品安全副校長的聘任、管理與獎懲,適用本辦法。幼稚園食品安全副園長的聘任、管理與獎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副校長是指經學校校長聘任,協助校長落實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及宣傳教育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安全辦應當會同教育、財政、人社、住建(城管)、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學校食品安全副校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指導學校開展食品安全副校長的聘任、管理與獎懲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食品安全副校長履職期間協助校長開展以下工作:
(一)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協助制訂學校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計畫,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協助創新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形式,在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全民營養周、中國學生營養日、全國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通過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每年組織落實不少於4課時的食品安全教育任務,提高食品安全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協助健全和落實包括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員、學校食堂或校外供餐管理、崗位責任制、隱患排查管理、學校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營養健康監測管理、陪餐管理、從業人員健康與培訓管理、信息公開、學生餐帶量食譜管理、宣傳教育、輿情監測、投訴舉報、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與應急處置、反食品浪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等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持續提升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水平。督促指導學校食堂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明廚亮灶”建設,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水平。從校外供餐單位訂餐的,應優先選擇具備集體用餐配送合法資質、實施“網際網路+明廚亮灶”智慧化管理、通過HACCP或ISO22000管理體系認證、食品安全量化分級達到A級、擁有符合規定的餐飲食品運輸專用交通工具、社會信譽良好、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的校外供餐單位。
(四)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督促指導學校食堂或校外供餐單位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結合實際開展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專項自查,對包括原料控制、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加工製作、經營場所環境衛生、貯存與運輸、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餐廚廢棄物管理等在內的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及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我檢查評價和整改。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食品,應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貼醒目、牢固標識的專門區域,避免被誤用,並採取退貨、銷毀等處理措施;對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食堂或校外供餐單位應當立即整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教育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與應急處置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置。
(五)加強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督促指導學校食堂或校外供餐單位加強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凡是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指導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對從業人員上崗前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患有發熱、腹瀉、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膚有傷口或感染的從業人員,應主動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報告,暫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時進行臨時健康檢查,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六)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考核。督促指導學校食堂或校外供餐單位採用專題講座、實際操作、現場演示等多種培訓方式,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基礎知識及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製作規程、現場實務管理等方面知識的培訓,每人每年累計不少於40學時。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效果考核工作,可以採用詢問、觀察實際操作和答題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從業人員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七)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職責。
第三章 聘任
第六條 食品安全副校長的任職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品德優秀,作風正派,責任心強;
(二)有較豐富的食品安全法律專業知識與食品安全管理實踐經歷;
(三)身心健康,熱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了解和關心學生食品安全與身體健康成長規律;
(四)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溝通交流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本辦法實施前學校已有的分管後勤副校長,符合食品安全副校長任職條件的,可以由學校明確為食品安全副校長。
第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應當統籌制定食品安全副校長聘任計畫,建立擬聘任人員動態管理資料庫,保證每所學校至少有1名食品安全副校長。優先為偏遠農村地區學校配備食品安全副校長。
第八條 食品安全副校長由被聘任學校校長頒發聘書。聘期一般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續聘。
學校已聘任的食品安全副校長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繼續履職的,應當及時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在30日內重新聘任。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副校長培訓工作納入培訓規劃,定期組織開展專項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食品安全、營養健康、食源性疾病預防、餐廚廢棄物分類處置和反食品浪費等方面法律法規知識,以及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實務等內容。
第十條 食品安全副校長任職前應接受不少於8學時的培訓。任職期間,根據實際安排參加相應的培訓。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將支持食品安全副校長履職納入學校整體工作規劃,提供必要的支持條件,支持配合食品安全副校長履職盡責。涉及到食品安全副校長履職的會議、活動,應當事先與食品安全副校長溝通,並通知其參加。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副校長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主動參與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收集教職工、學生及學生家長對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需求,協助校長做好相關工作。鼓勵利用信息化手段,參與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副校長工作評議考核制度,按年度對食品安全副校長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對食品安全副校長評議考核時,應當聽取教職工、學生及學生家長意見,形成客觀、公正的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在學校公示食品安全副校長的基本情況、工作職責和履職評議考核情況等。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區域內食品安全副校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議考核,作出優秀、良好、一般和較差的等級認定。具體辦法由省食品藥品安全辦會同省教育廳、省人社廳另行制定。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五條 對因工作成績突出、任職期間學校連續三年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輿情事件、在綜合評議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級的食品安全副校長,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應當予以公開表揚,並作為優先評定個人職稱、晉升、晉級,以及會同相關部門聯合予以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副校長在任職期間有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5號令)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對其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安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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