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國小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

《上海市中國小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治宣傳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等六部門聯合印發的管理辦法。

辦法要求上海市每所中國小校應配備至少1名法治副校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中國小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治宣傳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 
內容解讀
該辦法明確,法治副校長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推薦或者委派,經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聘任,在學校兼任副校長職務,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員。其遴選、推薦條件包括:政治素質好,品德優秀,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有較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與法治實踐經歷,從事法治工作3年以上;身心健康,熱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的身心特點,關心學生健康成長;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溝通交流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該辦法表示,對師生人數眾多、治安狀況複雜的學校,可根據需要聘任2名至5名法治副校長。根據工作需要,1人可以兼任2所學校的法治副校長。法治副校長聘期一般為3年,期滿後可以續聘。學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長因派出單位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繼續履職的,應及時報告。法治副校長任職前,應接受不少於8學時的培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